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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召開的汕頭市政協十一屆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一致同意要求高坤山、馬云鷗、張鵬3名多次未請假缺席全體會議的委員辭去市政協委員職務。
據悉,2007年1月汕頭市政協常委會通過的《政協汕頭市委員會關于市政協委員參加會議活動的規定》,對市政協委員參加會議活動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規定委員一屆內累計兩次未請假全程缺席全體會議的,經主席會議同意,按規定程序,撤銷其委員資格,并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政協常委一屆內累計4次未請假全程缺席常委會議的,也將撤銷其常委資格。
《規定》還對政協委員應盡義務進行了具體的量化,要求委員做到“五個一”:每位委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市政協(專門委員會)組織的視察或調研、考察活動,一屆內至少參加一次市政協或全國政協、省政協組織的集中學習或培訓活動;提倡每位委員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提出一條有質量的建議,反映一條有價值的信息。
而此3名委員未能很好遵守有關規定,很少參加或完全沒有參加本屆政協的全體會議活動,難以繼續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汕頭市政協主席于云臣在接受采訪時說:“我們這樣做,是對社會負責,是對委員負責,也是對全體委員的鞭策!
據介紹,按有關規定,可以撤銷這3人的委員資格,但考慮到首次執行這一規定,還是給他們一個主動請辭的機會。(林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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