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救濟途徑作保障,權利難以實現,即無救濟就無權利。”在正召開的政協云南省第十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省政協委員、云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律師萬立指出,新《律師法》規定過于籠統,對律師的很多權利如會見權、調查取證權等僅僅作出了一般性的權利宣示,缺乏關于律師權利受到侵害時救濟途徑的規定。在沒有與新《律師法》相配套的實施細則的情況下,救濟途徑的缺失導致新《律師法》的規定操作性不強,難以切實保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加之新《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一致,給新《律師法》的實施帶來困難。
萬立在向大會提交的一份《關于進一步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的建議》中指出,目前律師的執業環境仍不容樂觀,新《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在實踐中沒有得到貫徹執行,律師的執業權利被過多限制、律師缺乏基本的執業安全保障等現象突出。“不少人甚至一些領導都認為律師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鉆法律空子、找麻煩的群體,對律師的正常執業活動存有戒心,沒有將律師定位為法律工作者。這種思想觀念上的錯誤,導致律師執業環境惡劣,不僅影響律師作用的正常發揮,更嚴重影響了法治社會的構建。”他說。
無論是自身經歷還是通過調查走訪,萬立發現,會見難、調查取證難、閱卷難的律師執業“三難”,仍然是目前律師們共同的煩惱。
“雖然新《律師法》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并不被監聽,不再需要經過司法機關批準,但事實是,有關部門還在執行他們自己原來的規定:即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要由公安機關對律師審查合格后方可會見;或者辦案機關雖然答復會見不用申請,但當律師到看守所要求會見時,看守所又以沒有接到通知或者沒有審批手續為由不安排律師會見。更有個別辦案機關不講任何理由,就是不準律師會見。”他說:“‘會見難’之難不在于法律的規定,難在具體司法機關對法律的執行上,難在他們所謂的內部審批程序和手續上,更主要還是難在執法人員的法律信仰上。”
萬立表示,新《律師法》雖然確定律師調查取證時不再需要經過“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卻沒有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律師調查的處理作出相應規定,導致律師調查取證時證人不配合的情況依然十分普遍;并且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律師獲取了某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就必然會與偵查機關的“利益”發生沖突,公安、檢察機關就有可能錯誤地動用《刑法》中的規定,追究律師的刑事責任,從而將辯護律師推向被追訴的深淵。
此外,新《律師法》規定律師的閱卷權可以提前到審查起訴階段,并規定律師在審判階段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包括偵查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內部工作上的一些材料。之前,律師是不可以看內部材料的,閱卷權一般也僅能在審判階段才能行使。現在雖然有了法律的保障,但在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觀念尚未轉變之前,律師們感到“這條規定執行困難”。
令人擔憂的是,法律與制度的保障不力和相關部門缺乏對律師的保護意識,致使公然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事件時有發生。云南省2008年就發生了多起律師在法庭上被對方當事人毆打致傷的惡性事件;同時,相關執法部門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案件亦屢見不鮮,律師因執業而涉嫌犯罪被捕和受行政處罰的報道時常見諸報端,眾多的現實案例表明,律師的人身權利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加大了律師的執業風險,其直接后果是導致當事人得不到良好的法律服務,合法權益無法保障,法律的公平與正義難以實現。(記者 張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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