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人大針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審議,而關于“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明確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才能要求賠償。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軒然大波。有患者認為,由于醫患之間信息完全不對等,受害人很可能因為缺乏醫學知識而無法找出醫務人員的過錯。而醫療界人士則表示,該項規定能有效減少過度醫療,避免醫療費用過高。同時,原來對醫生不利的舉證倒置改變后,有利于醫院方面減少管理成本。
另外,草案中還規定,在遇到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時,難以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如果僅僅是這么一個規定,對于后續責任未予明確的話,無疑是將責任推給醫院。”廣州某三甲醫院領導對此直言不諱。
規避風險檢查過度
導致醫療費用大增
據介紹,草案中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是有過錯的,才能要求其賠償。由于醫患之間信息完全不對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醫學知識而無法找出醫務人員的過錯。對于這一實際情況,草案中規定了3種需由醫療機構舉證的情形: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患者舉證不利投訴索賠
對于這一條款,廣州某三甲醫院院務領導人表示不敢置信。“從2002年開始的醫療事故責任舉證倒置規定實施至今,醫院為了在應對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時,在患者診療資料保留方面下足功夫。當初該規定的推行,對于患者而言是很好的。因為在信息完全不對等的情況下,讓醫生證明自己沒錯對患者有利。”該負責人說:“現在一改,又變回以往由患者證明醫生出錯的方式,雖然對醫院來說可以減少很多管理成本,但卻不利于患者投訴索賠。”
醫生防范常常醫療過度
“目前,在醫療糾紛中實行責任舉證倒置的合理性還是有一定爭議的。雖然對醫院來說不是很有利,但在多年的執行過程中,院方已經在保存證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規范條例。可以說,在大多數可能涉及醫療糾紛的問題上,醫院的管理方式正在逐步走上正軌。”廣州市人大代表、廣醫三院前副院長陳安薇說。
她指出,其實舉證倒置也會損害患者的利益,由于舉證責任全歸院方,醫院為了規避風險,會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檢查或干脆不作為。以簡單的肺炎治療為例,過去醫生在治療時主要是消炎,但如今大多數醫生都會要求患者進行為期幾天的痰液細菌培養。“痰液細菌培養,一天就是上百元,現在看一次肺炎,要比過去多好幾百元。所以‘看病貴’跟現行的舉證模式不無關系。”陳安薇說。
陳安薇表示,目前醫療糾紛頻發的根本問題不在于誰舉證,而是醫患關系已經處于相當緊張、互不信任的狀態。除了患者對醫生的診療抱懷疑態度外,醫生也總是為自己留有后路,多了心眼去防范一些有可能發生的糾紛。
市民意見
缺乏醫學知識舉證困難
草案中關于患者舉證證明醫務人員過錯的表述,在市民中引發激烈討論。“由于醫患之間信息完全不對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醫學知識而無法找出醫務人員的過錯。”市民李先生說,況且患者的病例病案都是由醫院保管的,其中的醫學術語也只有醫務人員才能看得懂。雖然草案規定了3種需由醫療機構舉證的情形,“可什么是違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診療規范的行為,患者本人是沒辦法知道的。”市民胡小姐認為,這些不具體甚至可以說是籠統的規定,對于普通患者來說,依靠他們微薄的力量去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這是不公平的。
未經同意實施搶救
出了問題由誰負責
針對危重急癥家屬不在身旁簽字或者家屬拒簽的現象,草案也作出了相應規定,明確“因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難以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一規定,在醫療界引起了震動。
后續責任未明院方為難
“實際上,對于患者遭遇危重急癥或意外傷害昏迷不醒急需搶救時,搶救優先這一準則在醫患關系和諧時期都是一直采用的。現在碰到一些患者本人昏迷無法簽字,身邊又無家屬陪同的情況,醫院也會搶救優先,但同時會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為自己找一個見證人。但是對于有家屬在場卻拒絕簽字的現象,醫院方面還真不好做。如果草案僅僅是這么規定,對后續責任未加明確的話,萬一發生不良后果,最終責任該由誰負,這些都需要加以明確。”昨日上午,市屬某三甲醫院院務副院長表示。
患者戒心重是問題關鍵
2007年11月,北京一名懷胎9月的孕婦因丈夫不肯簽字搶救,母子在醫院雙雙身亡。類似的案例在廣州的醫院也有發生。去年廣醫三院急診室接診了一名出現大出血癥狀的女子。該女子大約20歲出頭,是其父母送來醫院的。當時,醫護人員經過反復檢查,初步確認女子因宮外孕而造成大出血,情況相當危急,需要馬上進行手術。
然而,讓醫護人員更加著急的是,女子在其父母和醫護人員面前堅稱自己從未有過性生活,還是處女,不可能有宮外孕。“因為宮外孕手術很可能會導致患者將來不孕,加上其父母為了保全女兒的貞操,都不肯在手術知情書上簽字。”廣醫三院前副院長陳安薇說,當時女子因失血陷入昏迷狀態,家屬也不同意手術,還認為女兒只是一般的出血,懷疑醫生的診斷結果。最后,當眼看著女兒休克后,他們才勉強簽了手術同意書,經過全力搶救,女子才脫離了生命危險。
后來,這名死里逃生的女子才不得不向父母承認,還沒結婚而且家教嚴格的她確實與男友偷吃了“禁果”,但因為害怕父母責罵,才謊稱自己從未有過性生活,沒想到一念之差差點搭上了自己的小命。
此事雖然過去了一年多,但仍讓陳安薇心有余悸:“病人對醫生強烈的戒備心,導致病人及家屬選擇治療方案時,不是單純從治療角度出發聽取醫生的建議,而是變得顧慮重重。”
專家意見
相應免責條款應該細化
對于草案中“因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難以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的相關規定,陳安薇笑稱,這等于將多年來戴在醫院頭上的“緊箍咒”稍微松了一下,給醫院在搶救危重病人時提供了一定的空間,這一規定不管是對患者還是對醫院來說,都是一個頗具人性化的舉措。
但是她建議,在規定醫院可以采取措施搶救患者的同時,還應明確相應的免責條款。“每個患者的情況都不一樣,因此免責條款也應做到盡可能的細化。這樣醫院在搶救時才能發揮專業優勢,為患者提供最有效的搶救方案。” (來源:信息時報 王道斌 吳瑕)
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