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交管部門不得變相下達罰款指標
2008年12月25日 16:17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12月25日電 中國公安部網站今日公布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交通民警執勤執法考核評價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民警執法效果的依據。
《規定》要求,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使用規范、文明的執法用語。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交警隊、車管所及重點業務崗位應當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員制度,防止和糾正執法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民警的執法檔案,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執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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