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規定:因貧困受雇運毒者可不處極刑
2008年12月23日 09:05 來源:新華網 發表評論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具有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判處死刑。而對那些因為貧困而受雇運輸毒品的人,雖然在毒品數量上達到了死刑數量標準,卻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供各地法院在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中參照執行。
《紀要》規定,部分毒品犯罪的涉案人員是受指使、雇用的貧民、邊民或者無業人員,他們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為他人運輸毒品,在整個毒品犯罪環節中處于從屬、輔助和被支配地位。在量刑標準的把握上,最高院表示,對有證據證明其確屬受人指使、雇用參與運輸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紀要》還規定,對于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應由有關專業部門依法量刑,但一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來源:北京晨報 記者 顏斐)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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