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3 污染糾紛
企業排污須自證“清白”
【草案規定】
因環境污染發生糾紛,排污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排污符合規定標準,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排污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讀】
新京報:環境污染損害,受害人往往沒有技術條件和能力舉證,“排污者自證清白”這個規則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嗎?
楊立新:在上世紀六十年代,日本的環境污染非常嚴重,很多污染受害人到法院起訴時,就因為因果關系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后來法院就駁回了,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問題,很多人得不到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日本用了德國的一個規則,叫因果關系推定,只要受害人能證明到一定程度時,就直接推定有因果關系。
這樣推定了以后,排污的那一方說這個和我沒有因果關系,那他要提出證據來證明沒有因果關系。他要不能提出來,這個推定就成立了,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現在各國差不多在環境污染這一塊都實行因果關系推定。
新京報:排污符合規定標準造成損害的,還要賠,為什么呢?
楊立新:排污是符合標準的,這只是對社會的一般要求。但是你符合標準的排污也還是造成了對人家的損害。雖然你可以生產,但是你造成損害還是要賠償的。這是對的,有利于保護老百姓利益。
關鍵詞 4 醫療搶救
緊急搶救無需家屬簽字
【草案規定】
因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難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解讀】
新京報:這個規定是不是受肖志軍案的啟發,在危重緊急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家屬簽字,醫務人員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執行手術?
楊立新:這個和肖志軍案有關系,但不完全是由于他那里開始的。原來在起草侵權責任法專家建議稿的時候,這個條文就有。就是這種情況下,只要有搶救的必要,亟需搶救的時候其實也用不著什么批準,趕緊救人就行了。
即使醫療機構有輕微的過失都不算有過失,因為搶救人的生命要緊。這一部分寫進去的時候,和肖志軍的案子有關系。
新京報:我們注意到條文里用的是“可以”兩個字,就我們法律一般的含義,是否意味著醫療機構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楊立新:這種可以不一定像我們理解的那樣說,作為一個醫療機構,這個“可以”其實帶有一定的強制性,法律已經規定了說你可以,如果不做,要承擔責任。
新京報:如果今后法律通過后就這么表述,在司法實踐中會不會引起不同的理解?
楊立新:我覺得如果說“應當”好像也不太敢說,說“可以”好像稍微好一點。要說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的,要拿出根據來,拿不出根據來就是應該做的。
關鍵詞 5 車禍責任
租車出事故使用人擔責
【草案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讀】
新京報:北京以前非本地戶籍不能掛車牌的時候,產生了很多“背車族”,身上背幾百輛車,后來出事了,很麻煩。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怎么處理的?
楊立新:現在做法不是很統一。這幾年變化也比較大,頭幾年的時候,一般是要登記的車主承擔責任,后來司法實踐覺得這樣好像是不太合理,就說實際車主承擔責任,但是登記車主要把他綁進來,也要承擔責任,也實行了一段。這次我們在討論的時候覺得,還是應該由實際車主來承擔責任比較合適。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楊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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