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社會經濟制度的形成,是自己國家和民族特色長期演繹和變革的結果,即“內生性”,制度內生性不僅體現出“中國模式”的基本特點,也是“中國模式”的創新之所在
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不斷演進的歷程表明:一個國家社會經濟制度的形成,既是自己國家和民族特色長期演繹和變革的結果,即“內生性”;同時,它們也不乏吸納人類社會的文明、文化、政策和規則,在轉型國家的改革中,有的時候也被看作為一種“移植性”。二戰后一些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現代化進程顯示:這些國家市場經濟制度規則的形成及其制度安排,更具有自己國家和民族的特點,即“內生性”。
制度內生性是“中國模式”的創新之所在
如果我們從制度變遷的視角審讀“中國模式”的意義,它意味著中國開創了一條中國式的制度創新道路,這就是:“中國模式”在改革開放進程中逐漸形成的制度內生性,即中國轉型的“內生性制度安排”。它被理解為:在向市場經濟過渡過程中,市場經濟制度主要不是依靠從外部(西方)“引進的”政策和規則,而是根據自己國家的國情和改革進程中形成的政策、規則、路徑和方式,逐步實現國家的新制度安排。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市場經濟制度安排的路徑和特點,很難與任何西方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制度類同,這就使得中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形成、發展和制度特征,具有更多的“內生性”特點。
制度內生性不僅體現出“中國模式”的基本特點,也是“中國模式”的創新之所在。按照“北京共識”的提出者雷默的看法,“創新”是中國改革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由中國改革的特性所決定。因為,轉型國家的實踐表明,一個有效的市場經濟的運行,不僅包括經濟自由化和所有權變革等內容,更需要足夠的制度架構來支撐和推進。正如“北京共識”對于中國模式所作的概括:中國模式是一種適合中國國情和社會需要、尋求公正與高質增長的發展途徑。它被定義為:艱苦努力、主動創新和大膽實驗;堅決捍衛國家主權和利益;循序漸進,積聚能量。創新和實驗是其靈魂;既務實,又理想,解決問題靈活應對,因事而異,不強求劃一。它不僅關注經濟發展,也同樣注重社會變化,通過發展經濟與完善管理改善社會。這是理解“中國模式”的出發點。
“中國模式”的制度內生性特征
本土內生的制度創新。中國經濟的新制度安排主要來自中國的經濟改革實踐,而非來自其他國家的移植。例如,在中國農村產權制度變遷方面,從改革之初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到“溫州模式”和“蘇南模式”,再到最近頒布的關于中國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決議;再如,在企業制度改革方面,從“體制外”的增量改革推進到國有企業的存量改革;在中國特區和沿海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中的人口自由遷徙、出口導向型的外貿發展戰略,等等。
這樣一些制度性變革,被學者們提升為中國制度變遷的獨特之處:其一,中國轉型中保持政治上的統一和中央政府的專權;其二,對國有企業的改革不是采用“大棒式”的私有化,而是對企業所有權進行諸如股份制改造治理等;其三,在農村提倡私營和集體所有的鄉鎮企業。由此,中國學者們在對中國制度變遷做分析時指出,中國的改革一方面受到中國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倫理規范等的影響,致使中國的制度變遷采用了比較漸進的方式推動改革:不是砸碎現有不完善的制度,而是盡可能地利用不完善的體制來運作,并在這個過程中,逐步改革體制本身,使之轉化為市場經濟體制;另一方面,中國在形成與發展市場經濟過程中,又不斷根據改革需求制定相適應的制度規則。
行為變革先于經濟立法。中國市場經濟改革的路徑,大體上是一種市場經濟的變化先于市場經濟立法的制度軌跡。也就是人們的市場交易行為在先,市場制度規則頒布于后。在中國改革的起步階段,一個明顯特點就是:制度的變化首先來自于民間、民營、體制外、計劃外的變化,更多地表現為民間習慣、價值觀念等非正式規則的先期改變。諸如眾所周之的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遷、中國企業所有制改造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演變、企業兼并破產和債轉股等行為,都是一個轉變觀念、由點到面、從小到大的改革過程。
在取得改革實踐的認定后,中國相繼問世各種新制度的法律和規則,諸如《鄉鎮企業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以及《物權法》等。從一些國家的制度形成和演進規律來看,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進程中,例如,16—18世紀以及之后,一些國家的憲政發展中的國家法律條款和市場規則,很多是西方國家互為參照而定;也有的是先有商品行為和市場交易,之后逐漸形成私人產權和財產制度,從而產生立法約束的訴求,以保護私人財產制度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從中國改革實踐看,中國正式制度的形成與完善,也是循著市場經濟的軌跡,依據市場發展程度,不斷加以充實和完善。這是中國市場經濟改革與其他轉型國家所不同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中國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有利于市場經濟的行為,國家以立法方式加以確立;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劣質交易行為,政府則以立法加以制止和規范。這樣,在新制度的形成過程中,就能夠將轉型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降至最低。
政府主導的制度和規則。中國的政府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具有優勢和主導地位,特別掌控市場規則的制定權。政府不僅調節和干預經濟、制定發展規劃、執行經濟政策、制定經濟規則,而且通過修訂憲法和法律、頒布各項政策和規則,以促進制度轉型與創新。在西方國家經濟中,政府行為僅僅被限定在彌補市場失靈方面;而中國政府在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中,政府具體而實際參與了市場行為和制度設定;政府作為市場經濟的要素存在。在中國,政府對制度和規則的制定,在市場經濟形成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指向作用。正如道格拉斯?C?諾斯所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個人行為”。因為是發展中國家,中國經濟發展的諸多方面需要政府參與和推動;同時,中國又是經濟轉型國家,從“轉型”到“定型”也必須有政府的導向和參與。
制度內生性是制度創新的嘗試
從深層原因上看,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兼容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本身的內在要求和深刻的制度約束。中國政府利用其強制性和組織性的優勢,使制度在進行制度創新時,一方面,政府充分激勵人們的利益追求,使制度能夠來自市場行為;另一方面,中國的制度創新也重視政府的主導和規制,以體現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兼容。
從制度創新的角度理解“中國模式”,其意義在于:它是中國改革開放成就的象征,是發展中國家制度創新的嘗試,也是中國經濟轉型和新制度安排的選擇。“中國模式”產生于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特別是在改革開放的前期,制度內生性的特點尤為突出和明顯,制度內生性始終伴隨著不斷進行的制度創新。歷史的發展證明:當一種模式被人們當作新的習慣廣泛地接受時,新的制度才能誕生。從制度內生性看,“中國模式”具有中國的獨特性和其他國家的不可復制性。盡管如此,“中國模式”的成就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影響是巨大而深刻的。在中國改革開放30年之際,對“中國模式”的制度創新與發展路徑予以總結,將能夠推動中國繼續完善中國特色的制度創新和新制度安排,堅持走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作者田春生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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