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重新設立人民檢察院。
1、憲法故事:設不設國家主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王漢斌:1979年、1980年全國人大曾對1978年憲法中一些明顯不適應的條文,根據黨中央的建議作了兩次修改,但仍有一系列問題沒有解決。因此,1980年黨中央又建議再次修改憲法。
彭真當時是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葉劍英是主任委員。這次修改憲法,從一開始鄧小平就明確提出,一定要把四項基本原則寫進憲法。大家研究如何表述為好。當時有兩個方案,一是寫進憲法的條文,一是寫進序言。彭真反復考慮,還是寫進憲法序言中。
有人曾問,憲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王漢斌認為,序言同條文一樣,都具有法律效力,只不過序言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表述是用敘述性的語言,這同規定性的語言有點不同,在適用方面還有靈活的空間。
另一個鮮為人知的故事是,憲法中“是否規定設國家主席”這個大問題讓彭真費了很大精力。這在當時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1978年憲法沒有規定設國家主席,“我們研究,我們這樣大的國家,不設國家主席代表國家,對內對外都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比如當時我們用委員長名義邀請外國元首來訪,人家認為是不對等的,因為委員長的職務在外國認為是議長。為此,彭真專門向鄧小平請示。鄧小平認為還是要設國家主席,但對主席的職權要寫得虛一點,不要管具體政務。所以憲法規定國家主席行使的職權都是根據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主席沒有自己可以單獨行使的職權。”
1982憲法最突出的特點是,明確規定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這次修憲,也體現了全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規定1954年憲法寫入,但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都去掉了。在彭真主持制定的1982年憲法中又得以恢復。
彭真提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也領導人民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黨的組織和黨員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人大不僅要制定法律,還要監督執行法律的實施。(來源:2002年第23期《中華英才》)
2、刑法:從類推到罪刑法定
說起1979年刑法出臺的前前后后,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馬克昌回憶說:1979年制定刑法時,多數同志認為:“因我國地大人多,情況復雜,加之政治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很快,刑法、特別是第一部刑法,不可能把一切復雜多樣的犯罪形式包羅無遺,而且也不可能把將來可能出現又必須處理的新的犯罪形式完全預見予以規定……”為了與法無明文規定而又確實危害社會的行為作斗爭,因而主張規定類推制度。
經過認真討論,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不論從條件上或程序上看,這都是嚴格限制的類推,且在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適用類推判處的案件不多,又都是并不嚴重的案件;但畢竟是對法無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追究了刑事責任,立法當時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規定類推,‘后患無窮’,而且很可能造成‘不教而誅’,因此法律上不是‘限制類推’的問題,而應當是‘禁止類推’的問題。”
立法機關贊成多數學者的觀點,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廢止了類推制度,并于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這一規定表明,我國刑法符合當代世界刑法發展的潮流。原來類推制度只有極少數國家如德國、前蘇聯等采用,但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即否定了類推,1975年《聯邦德國刑法典》第十一條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三條也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并否定了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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