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湖北省大冶市一位民警身著便裝在東風路,機警地搜尋著小偷的身影。據悉,這是湖北大冶市公安局為了增強民警保護民生的意識,要求61名擬提拔的男民警,每人必須在2009年元旦節前抓獲一名小偷;5名擬提拔的女民警必須化解一起信訪案件,否則,其任期順延。(12月11日《新京報》)
在以人為本、執法文明等現代法治思想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這種要求民警要想提干必先抓到小偷的指標化考核方式,不符合民警辦案的客觀規律與現實情況。
小偷猖獗的社會影響固然很不好,但小偷能不能抓到,由誰抓到,何時抓到,其中難免會有一些偶然性、職務分工等方面的因素。要知道,如今不同警種之間有著各不相同的具體分工。一般而言,如今更多的是由專業反扒小組負責現場抓捕小偷,而不是所有的民警都具有現場抓小偷的能力與職務必要。而如果一股腦兒要求所有想要提干的民警都上街抓小偷,不僅會打亂原先正常的行政分工,只怕也難免讓某些急于提干卻不具備過硬抓捕技能的民警增加人身安全風險。
同時,如果小偷們通過媒體報道以及其他各種渠道,提前知道了有關方面的這個舉措,自我規避一段時間,那是不是意味著當地那些需要提干的民警就要集體歇菜了?更讓人擔心的是,如果過了緊急提干的風頭,那些小偷們再出來作亂,當地的治安環境只怕還是得不到有效的改善。
為此,如果有關方面不充分考慮這些因素,一味推行一種硬性的指標化考核方式,只怕很容易在具體操作層面陷入異化。
無數事實已證明,無論是塑造良好的警務作風,還是營造更為穩定、安全的社會環境,不僅需要一些臨時性的整治措施,更需要一種日常化、常態化的治理機制。因此,如果基層公安部門能嚴格落實執行日常的治安服務管理工作,那么,就不需要像今天這樣,通過一種明顯有些僵硬與異化的考核方式,企圖實現治安好轉和社會穩定的目的。
江子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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