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體報道,國家公務員局接連出臺“規章制度”,分別對公務員任職定級、培訓、獎勵、考核作出規范,其中明文規定,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者將被辭退。而國家公務員局很快聲明,這是一個烏龍事件,因為14項相關制度早已實施,現在只是上網而已。
事屬烏龍,但公眾反應有深意。有關公務員的任何風吹草動,都能引來社會關注,人們總將它跟切身利益相聯系。在人們看來,公務員是掌握權力的一類人,在目前對權力制約效力不彰的情況下,他們天然具有自利傾向。
比如,日前國家發改委人士透露,計劃大面積提高工資,公眾馬上警惕起來,擔心在政府文件主導下,“大范圍”沒漲工資,倒是公務員自己的工資先漲了。再拿公務員“退出機制”來說,雖說是媒體弄出的一個烏龍,但民間接住這個“烏龍球”,很認真地搞了一通“沙盤推演”。
人們的擔憂并非多余,現實確實呈現了制度安排上的漏洞,形成公共政治生活的某些弊端。其實我們不缺制度,以各種文件、規定、條例等形式出現的制度疊床架屋,被有關部門一遍遍重申著。但制度被人情、傳統、習慣和潛規則架空了,被現實政治產生的各種應時之需“暫停”了。而“應時之需”層出不窮,也不會有停止的那一天,制度大概也會被束之高閣下去。
如果承認政治是一門學問,有規律可循,我們就必須承認,我們能夠找到“科學方法”,解決一些現實政治的問題。胡錦濤在十七屆二中全會上強調,“必須更高地舉起人民民主的旗幟”。人民民主就是對付官僚主義、官僚習氣的一個“科學方法”,它可以對官員形成有效壓力,使他們超越政治私利和個人專斷,按制度辦事。
如果承認政治是一門學問,我們就應當學習先進的政治制度,借鑒其“科學方法”,解決我們的實際問題。在一些歷史悠久的制度安排中,人民主權對公權力形成監督與制約,權力部門之間存在相互制衡。而在政府內部,存在公務員與民選官員、政治任命官員的分野,兩者相互制約。官員是決策者,而公務員作為執行者并不掌握真正的權力,而只是服務。
兩相對照我們發現,我國公務員隊伍既包括執行者,也包括政治決策者,公務員職業化特點不夠鮮明。由于決策者與執行者不分,一旦決策失誤,反而是公務員出來擔責,而社會不滿也向公務員隊伍發泄,這實際上是一種責任倫理的不公。一種好的制度安排應當是,決策失誤由決策者承擔,而公務員超然于政治紛擾之外,專注于自己的“分內之事”,以職業化執行能力見用。
自然,政治總是體現為現實政治,目前我國的公務員制度自有其如此安排的理由。但制度沒有“完成時”,它總是要根據現實需要作出調整,這就決定了制度永遠是開放的,它等著我們去“建立健全”。別人覺得好用的制度,我們不必照搬照抄,但作為一種參照系,總可以為我所用;作為一種“文明資源”,總可以為我所用。(本報評論員 楊于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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