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廣東“開門立法”都走在了全國前列,立法聽證、網絡公開等措施讓立法大門向普通百姓打開。為了從源頭上規范立法,省人大常委會于前不久制定了《廣東省地方性法規立項工作規定(試行草案)》,其中最大的亮點就是“立法論證”的明確提出。
規定要求,“立法論證”要重點論證:為解決實際問題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擬設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擬設定的管理主體的職權職責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力、義務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擬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處罰等重要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等。
昨天進行的首次“立法論證”,展示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顧問的專業水平,也讓我們看到了廣東為規避部門利益法制化所做的努力。
“這項條例廣東還不具備立法條件,建議不予立法!”“立法并非行政部門說立就一定要立,說增加執法權限就一定要增加。”……
昨天,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08—2012)暨2009年立法計劃項目論證會在廣州舉行,這意味著廣東科學立法又出“新招”!會上,參與論證的省人大代表、立法顧問、常委會工作人員與提請法規立項的政府部門激辯一堂,他們針對2009年的立法計劃和未來五年的立法規劃項目逐條討論,綜合多方意見,論證立法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及相關制度安排的科學性等重要問題。
首次立法論證商討40余擬立法項目可行性
昨天進行的首次“立法論證”,論證人員與提請立法立項的相關政府部門一起,深入分析40多個擬立法項目的可行性,從而確定這些立法項目的“上”與“下”。論證現場充滿了“論”的味道,尤其是針對帶有明顯部門利益傾向的立法,論證人員“毫不客氣”,一針見血地指出問題所在。
經過一天的論證,針對社會領域和經濟資源環境領域的立法計劃和規劃項目,主要出現了以下四種結果:不具備立法條件或不適合立法的,建議先搞規章;同一方面的幾項立法建議合并;具備立法條件的,同意立法,即使缺乏上位法,也建議先行立法;立法可行性不強,起草部門主動“退出競爭”。
“不合適的就要改,能整合的法律法規就想辦法整合,現在提出的立法計劃和規劃項目太多了,要篩選。”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法律法規的制定一定要從人民群眾的需求出發,樹立全局觀念,而不是僅僅從部門角度和利益出發,“搞立法項目論證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為了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化。”
立法條件不成熟建議先出臺政府規章
省發改委提出的立法規劃項目《廣東省重點建設項目稽查條例》在論證會上遭到了不少論證人員的反對。省發改委稱,該條例旨在加強對省投資的重大項目的工程進度、工程效益等進行稽查。
但代表們則認為當前立法條件還不成熟,很多問題難以解決,例如,“省重大項目稽查辦公室,是否能作為一個立法主體?或者未來的執法主體?只有首先要確定了執法主體,才能立法。”
因此,論證人員建議該條例不予立法,而是先出臺政府規章。
同方向立法建議合并
省殘聯共向省人大提出了3項法規的修改或立項,包括廣東省學齡前殘疾兒童保護條例、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保障殘疾人尤其是學齡前殘疾兒童權益的必要性我們都清楚,但立法要考慮到內容的具體和可操作性。”論證人員認為,如果三個法規都是操作性不強的內容,還不如搞一個實實在在的法規,增強條例的操作性。而且,這三項法規都是關于一個大方面的,建議將三個合并成兩個或者一個。
即使上位法缺乏建議勇于突破先行立法
針對相關單位提出的一系列涉及民生的立法論證項目,論證人員們給予了特別關注。省農業廳根據廣東省存在生豬“豬肉精”和蔬菜農藥殘留超標率高的問題,提出要新制定《廣東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得到了論證人員的全數贊成。
論證人員表示,這些法律法規具備可行性和必要性,立法條件比較成熟,雖然有的缺乏上位法,有的是上位法沒有修改,但廣東可以先行立法,勇于突破。
條件不成熟提出單位自覺退出
省發改委提出制定《廣東省政府投資管理條例》,但經過認真研究,省發改委認為目前將這方面的有關規定進行地方立法難度太大,而且也沒有上位法參照,因此決定退出“競爭”。“本來想一步到位,現在決定先搞規章。” (記者 徐林 楊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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