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禁止假唱 中新社發 宋學海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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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禁止假唱 中新社發 宋學海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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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日前公布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其中禁止演員在演出過程中假唱的規定引起了廣泛關注。央視2009年春節聯歡晚會總策劃、總撰稿、總協調秦新民隨即通過媒體表示,2009年的“春晚”演員都將是真唱。
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我國內地的文藝舞臺上出現了一種用錄音磁帶或光盤代替演唱者進行現場演唱的演出方式,專業上稱之為還音或替聲。假唱最初多出現在大型演唱會或文藝演出中,一些演員由于身體或年齡等原因,在現場真唱會影響演出效果,只能播放原先錄制好的錄音通過現場對口型以滿足演出的需求,遮擋嘴巴、避免與觀眾互動、邊演奏樂器邊唱等假唱技巧也隨之出現。此后,為了確保演出過程中不會因為演員的身體狀況或現場設備故障而出現問題,假唱這種演出方式被廣泛地使用。
禁止假唱
相關條例出臺三年多,但至今無一人因假唱受罰
事實上,早在2005年9月1日就開始實施的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就明確規定: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但從2005年末臺灣演員王心凌跨年演唱會出現“對嘴假唱”,到2007年內地演員胡靜由于對口型假唱的行為向觀眾道歉等,盡管被媒體曝光的假唱事件從未間斷過,但始終沒有聽說哪位歌手或是演出的主辦方因為假唱而受到處罰。
今年11月28日,筆者致電文化部演出部市場司,詢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實施情況,對方的回答只是一再強調目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正在征求意見當中,現在還無法接受訪問,征求意見的過程什么時候結束無法確定,對三年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實施情況避而不談也不予透露。
“禁止假唱的規定出臺了三年多。其間,違規的演員可謂層出不窮,卻無一人因此而受罰。”面對筆者的疑問,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指出,這主要是因為文藝活動和目前法律的調整有距離,人們陷入了一個誤區。其實,通常所說的演出活動實際上也是一種正常的法律關系,文化部就營業性演出制定的相關政策,參加營業性演出的個人或主辦方是應該嚴格遵守并執行的,如若不遵守是要承擔一定法律后果的。
營業性演出
演員若假唱,觀眾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花錢觀看自己喜愛的歌唱演員的演出,為的就是一睹演員現場表演的風采。假唱行為破壞的不止是觀眾觀看演出的心情,同時也污染了文藝演出文化。那么假唱行為是否侵犯了觀眾的合法權益、觀眾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帶著這些問題,筆者走訪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
邱寶昌認為,演員在營業性演出中的表演是一種服務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品。“就像人們去醫院看病屬于醫療服務,去美容院做美容屬于美容服務。演唱會的歌唱者和主辦方為觀眾提供的是一種豐富精神生活的視聽服務。”服務與商品有一定的區別,商品有使用價值,而服務一般在服務行為結束后就終止了。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都是消費者保護法調整的對象。
“營利性質的營業性演出中,觀眾與主辦單位是合同關系。觀眾購買演出門票,主辦方獲得了門票收益,那么,主辦方就是營利者。”劉俊海表示,如果營業性演出的主辦方在演出前,隱瞞重要事實或制造假象,故意欺騙觀眾說某位演員要現場演唱,但實際上是假唱,從而使觀眾陷入錯誤認識,這種情況下主辦方的行為就涉嫌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無論是營業性質的商業演出還是公益性質的無償演出,演員都應做到真唱,這是演員最起碼應該遵守的職業道德。但由于一些身體上的原因而無法演唱的現象也是不可避免的,這種情況下,主辦方在演出開始前征得觀眾的同意,可以允許演員在現場用錄音光盤替代演唱,也就是假唱。如果是營業性演出,主辦方應該適當降低票價,不能說原來賣200元一張的門票,現在還要賣200元。如果事先沒有聲明而發生演員假唱行為,觀眾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雙倍賠償。”邱寶昌表示。
邱寶昌指出,當觀眾發現演員有假唱行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舉報,若屬實文化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一方面也可以與主辦方進行協商解決,要求退票,并對誤工費等作出賠償,若通過協商無法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春晚”不假唱
倡導樸實客觀真實的表演態度,不能只追求片面的現場效果
“‘春晚’不屬于營業性演出,是不是可以在假唱的問題上降低要求?”針對這一問題,邱寶昌認為,雖然“春晚”屬非營業性演出,沒有侵害到觀眾的合法權益,但假唱之風不可長,央視也不能糊弄觀眾。劉俊海則對往年的“春晚”中存在演員假唱的現象表示理解。“央視的春節聯歡晚會有一定的特殊性,大部分現場觀眾是特別邀請的,是不進行售票的。主辦方允許一些演員假唱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安全’考慮,防止演員在演唱時自身出現問題或儀器設備出現故障,從而影響整臺晚會的效果。”
“盡管允許演員假唱對‘春晚’主辦方來說不存在侵權的問題,但也應該盡量要求演員真唱。”劉俊海指出,電視機前的觀眾雖然沒有花錢去買票,但“春晚”在吸引觀眾眼球的同時也獲取了廣告收益,電視觀眾對這些廣告收入是有貢獻的。廣告費是從商家營利費用里面提取的,商家賺取的是消費者的錢,而這些消費者中不乏大量的“春晚”觀眾。“‘春晚’要倡導一種樸實、客觀、真實的表演態度,不應該為追求片面的現場效果而去搞假唱。”
面對日盛的假唱風氣,如何更有效地凈化演出市場成為當前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一方面需要觀眾積極地舉報,要與假唱行為作斗爭。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及時主張權益。另一方面,文化主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來凈化文化市場,將相關條例嚴格執行下去,不要只停留在文字上。如果沒有懲罰,規范假唱的相關條例的效力就體現不出來。再則就是藝人要提高自身的職業道德,即使沒有文化部門的相關規定,也不應該假唱。”邱寶昌如是說。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中關于禁止假唱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
(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
(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觀眾有權在退場后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追償。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吳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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