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省四屆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休產前假工資至少發80%
對于婦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護規定,修訂草案修改增加了3項內容:
一、孕期婦女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二、產假期滿后,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給予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止;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哺乳假。
三、產前假、哺乳假不影響晉級、晉職、晉升工資、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計算工齡。休假期間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工資收入的80%計發。
說下流話也將構成性騷擾
修訂草案對當前社會關注的性騷擾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身體動作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行為。
修訂草案還對女性的隱私權保護做了相關規定,提出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揚婦女的個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丑化婦女的人格,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婦女的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婦女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禁止脅迫或者誘騙女性未成年人乞討等摧殘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出嫁女入贅男可承包土地
修訂草案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新居住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解決其承包土地;婦女結婚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離婚或者喪偶的婦女及其撫養的子女,仍在原居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地生活但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結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夫妻雙方及其子女享有與居住地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男方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外,婦女與其配偶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父或者隨母戶籍所在地落戶。在農村落戶的未成年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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