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組數據引起了人們的關注:2007年,我國行政案件首次突破10萬件,行政案件勝訴率為三成左右。有學者表示,三成的勝訴率,一方面表明了近年來行政機關所力推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取得了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也顯示了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工作發揮了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行政機關等行政主體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尚存在一定的難處。因而建議,應該修改行政訴訟法,暢通“民告官”渠道。
歷史學家們總是傾向于從某一時期的官民關系來透視一個社會的健康程度和文明水平。當一介草民與握有強大權力的政府部門對簿公堂時,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正漸行漸近。所以,《行政訴訟法》自199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以來,“民告官”話題始終是民眾關注的焦點,“民告官”案件審理的數量和質量自然折射了理性問政進程的快與慢。從數據上看,全國每年的民事案件達到數百萬件,而行政案件只有區區10萬件,行政訴訟門檻之高不言而喻。雖然行政案件勝訴率達三成左右,相對于國外一般的“兩成”勝訴率已是一個較高的數據,但仍有多少行政糾紛被阻擋于訴訟程序之外,這是一個問題。
立案難,是行政訴訟案件的難點之最,因為不能立案即意味著無法進入司法程序,原告只能在若干行政機關之間來回奔走。能否進一步擴大“民告官”案件的受案范圍、放寬原告資格限制?業內幾乎趨于一致的觀點是:行政訴訟法必須突破原有受案范圍的限制。近年來,我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領域不斷拓寬,案件類型不斷增加,確實體現了相關部門有意暢通“民告官”渠道的立意。但依據現行法律,行政訴訟只能起訴具體行政行為,不能起訴抽象行政行為;只能救濟人身權和財產權,不能救濟勞動權、受教育權等其他權利;只能審查外部行政行為,不能審查涉及所謂特別權力關系的行為。以勞動權與受教育權的行政訴訟救濟為例,這兩項本就屬于公民合法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恰恰被排除于救濟門外。
執行難,在官民關系中更為突出。“民告官”,民眾需要的不僅僅是一紙判決,而是真正能捍衛其權利、維護其利益的強有力措施。但有時即便民眾贏了官司,仍然無法為自己討一個公道。原因就在于法院強制執行手段的缺失,從而使得執行取決于行政機關的自覺性。媒體曾報道過全國首例農民狀告縣政府行政不作為案,法院終審判決縣政府履行職責,縣政府卻作出維持現狀的處理決定,無奈之下那位農民只好再次將縣政府告上法庭。
而“民告官”之所以難,根本還在于法院現行所處的地位———人、財、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如何保證法官盡量不受行政干預?異地審理、提高行政訴訟的受案審級或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都是可選擇項。事實上,追求司法獨立的嘗試悄然開始。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審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然而,正如一些學者所言,司法機關雖然立志推行司法改革,但是法院本身作為被改革的一部分,總有其鞭長莫及之處。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