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為本”,綜合了中外的人本主義思想,是人權思想的執政理念。它雖然也包含以民為本的全部優秀思想成果,但核心是尊重和維護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
現代憲政有三大要素:民主,法治,人權。三者缺一不可。我國1954年憲法就確立了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此后的幾次立憲始終堅持這一制度。自1978年憲法開始,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入新階段。1999年,“依法治國”成為憲法原則。2004年實現“人權”入憲。這兩次修憲,成為我國人權法治建設的里程碑。至此,從憲法學理上說,憲政三要素都已在我國憲法中確立。從民主法制發展到以民主為基礎的人權法治,是改革開放在政治文明領域的一個突出體現,其意義不容低估。
大致而言,30年憲政建設的歷史可以分為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1978年至1996年的18年,即民主與法制建設時期。
民主與法制,新中國建國時就已提出。如1949年1月,謝覺哉指出:“民主和法制,對于一個國家的興旺發達,或是衰敗滅亡,往往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是起決定性因素的。”只是后來不提了。“文革”結束,重提民主與法制。鄧小平說:“現在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的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
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方針是16個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二個時期:1996年至今的12年,這是法治與人權建設時期。又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1996年提出“依法治國”,中經1999年法治入憲,到2004年;二是2004年人權入憲至今。
1996年初,“依法治國”正式提上中共中央政治局的議事日程。1997 年9月12日,黨的十五大召開,大會主題報告中明確提出:“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召開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寫入憲法。
而2004年的人權入憲,標志著中國社會主義憲政建設進入到一個人權法治建設的新時代。
縱觀整個艱辛歷程,30年憲政建設的成果可以簡單地歸結為:修改兩個主題詞。
第一個主題詞,從“法制”改為“法治”。小小的一字之改談何容易,整整經歷了18年,即從1978年到1996年。如果算到法治入憲,即1999年,那是21年。如果從1949年算起,那就是50年!其艱難曲折可以想見。
上個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關于人治與法治問題的大討論中,堅持主張法治的學者和干部被打入“搞精神污染”和“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行列。“法治”問題成為禁區。
1995年下半年,中央舉辦第三次法制講座籌備工作開始,司法部黨組向黨中央正式報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這個選題。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江澤民同志在同時報送的兩個選題中,親自圈定了《關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同年3月,由喬石同志任委員長的八屆全國人大舉行的第四次會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作為一條基本方針寫入《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3月17日大會通過這一《綱要》及關于《綱要》報告的決議。這標志著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對“依法治國”作為治國基本方針的法律地位的確認。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召開,“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主題報告。報告同時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作為治國“基本方略”由此確立。
第二個主題詞,從“權力”改為“權利”。這一字之改更難,因為“官本位”、“權力本位”在這個世界上運行了幾千年,在中國存在的時間可能更長,也更加根深蒂固。
“人權”問題同“法治”問題一樣,在上個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曾是禁區。改革開放初期,報刊上有過這樣的醒目標題:“人權是哪家的口號?”“人權是資產階級的口號!”“人權不是無產階級的口號!”相當長一個時間,國內主要媒體是把講人權作為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和精神污染來批判的。
1985年6月6日,鄧小平指出: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這以后,雖然報刊上不再連篇累牘地批“人權”,但在人權是否有階級性、人權與主權誰更大、是個人人權優先還是集體人權優先等問題上長期糾纏不清。
轉機出現于1991年。這一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我國第一份《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將人權稱為“偉大的名詞”。為“人權”正了名。6年后,1997年召開十五大,“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主題報告。2002年11月的十六大,這7個字再次寫進主題報告。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在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人權”入憲,將執政黨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志,把政治原則提升為憲法條款,作為根本大法的一項原則,是我國立法史、立憲史上的重大突破。
人權思想的核心在于:人都具有人之成為人所與生俱來的權利;人本身是人類一切活動———經濟的、文化的、政治的———終極目的;憲法是代表公權的政府與享有私權的公民簽訂的一份關于權利的契約,是人權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他的人民要求自己的國家承擔的憲法義務,是給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規定的憲法職責。
這是對“官本位”、“權力本位”的根本顛覆。“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應運而生,是人權思想在執政中的體現。這種人權執政理念帶來了政治生活中的三個變化:主民型轉化為親民型;管理型轉化為服務型;服從權力轉為服從權利。
然而,這僅僅是開始,我們要走的路還長得很。在回溯以往,遙望未來的視角下,我們有待思考的問題還有很多,以下簡單論述之。首先,法制不等于法治。法制,通常指法律制度。法治,按亞里士多德的說法,是所有人都服從法律。他還強調,法治以良法為前提。古今中外,沒有哪個國家沒有法制,但至少在近代社會以前大多不是法治。這也是必須把“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改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道理所在。
其次,“以法治國”不等于依法治國。“依法治國”簡稱“法治”。“以法治國”是漢語傳統中特有的詞匯和思想,它出自《管子》、《韓非子》等書,本意是講君主應當用“法”來整治國家。這里有兩點要辨明:其一,“以法治國”的主體是君主,君主在法之上。在法家那里,君主用來治官、治民、治國的手段中,除了“法”,還有“勢”和“術”,后兩個手段更重要。其二,法家的“法”,實質是嚴刑重罰。從歷史實際分析,“以法治國”不是法治。
第三,以人為本不等于以民為本。“以民為本”,源于《尚書》的“敬天保民”,到春秋戰國時期,經孔子的“民水君舟”論和孟子的“民貴君輕”說發展成為一種思想體系。這里的“民”是集合概念,不是單個的人。“以民為本”的特點有三:一是從君本位出發;二是“父母官”意識,提倡愛民如子,視民為子民;三是當救世主,從上面向民眾恩賜陽光雨露。
“以人為本”,綜合了中外的人本主義思想,是人權思想的執政理念。它雖然也包含以民為本的全部優秀思想成果,但核心是尊重和維護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這里的“人”,是具體的人,單個的個體,是公民社會中的個人,即公民,或享有公民權利的人。“以人為本”,說到底是權利本位,以公民權利為本。
這里,有一點歷史知識要交代。“以民為本”的“民”字,古代也曾用“人”字來替代,寫成“以人為本”,如唐朝貞觀年間。但這個“以人為本”在思想體系上仍然是民本主義,不同于近代以來講的人本主義和我們現在提倡的“以人為本”。
“以民為本”是相對于“以君為本”、“以官為本”來說的,在古代,它無疑屬于了不起的具有民主性的思想精華,在現代中國的執政實踐中,能踐行“以民為本”,為真正無助的老百姓當“鐵包公”的“父母官”,也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但從思想體系和思想屬性上說,“以民為本”與“以人為本”,兩者不可同日而語。“民本”并非“民主”,“主民”亦非“民主”,即使是中國近代講得最多的“民權”也不同于“人權”。 (作者俞榮根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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