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下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5·12”汶川大地震發生后,時任廣元市元壩區中醫院副院長的伏洪元,利用負責領取救災藥品的職務之便,采取私自截留手段,侵吞價值17950元的救災藥品,日前被依法嚴懲。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
廣元市元壩區法院審理查明,5月20日,廣元市元壩區中醫院副院長(主持工作)伏洪元,帶領本單位工作人員到廣元市區領取救災藥品,經廣元市衛生局同意批準,于當日16時左右到廣元市中方制藥廠將所取的救災藥品全部裝車后,自己獨自一人押運貨車返回元壩區中醫院。在途經元壩場鎮時,將4件藥品截留,并隱藏于盛某某(當天運貨的駕駛員)家。5月23日,伏洪元又將截留的救災藥品轉移至其兄長開設的王家中心醫院二門診內隱藏,直至案發。案發后,贓物已全部追繳,并經物價部門價格鑒定為17950元人民幣。
元壩區法院一審認為,伏洪元利用擔任元壩區中醫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長負責領取救災藥品的職務之便,采取私自截留手段,侵吞救災藥品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情節嚴重,應予嚴懲,故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7年。
一審判決作出后,伏洪元不服,上訴至廣元市中級法院。日前,伏洪元提出撤回上訴。9月22日,廣元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準許伏洪元撤回上訴。伏洪元被判7年的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廣元市中級法院有關人士表示,伏洪元貪污17950元的救災藥品被判刑7年,比普通的貪污犯罪量刑重,是因為法院認定其貪污行為情節嚴重。一是貪污救災物品屬情節嚴重的行為。伏洪元的貪污行為發生在汶川大地震后的第8天,當時正屬急需救災物品搶險救人的期間,作為醫院副院長、醫務工作者,伏洪元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侵吞救災藥品,明知故犯,頂風作案,置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于不顧,犯罪行為性質惡劣。二是貪污救災物品依法應予嚴懲。刑法規定了對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防疫等特定款物的,從重處罰。本案被告人伏洪元所犯的貪污罪比挪用犯罪性質更惡劣,更應受到法律的嚴懲。(記者黃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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