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龍案即將開審,誰為其辯護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周妻羅大翠表示,多位愿免費代理此案的外地律師均遭安康方面拒絕,而一位收費2000元的律師張勇沒有得到羅大翠的委托,但得到了官方的認可和周正龍的簽字。(昨日《重慶晚報》)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了指定辯護的三種情形:被告人經濟困難,屬于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周正龍顯然不屬于后兩種情形。而律師張勇向周妻索要2000元辯護費,也說明張勇的辯護事由并不建立在“被告人經濟困難”的基礎上。被羈押的周正龍,如何得以選擇并委托張勇作為自己的辯護人,成了一個謎團。
值得注意的是周的辯護律師張勇。張勇其人,聽來耳生卻不陌生,他正是邱興華案的辯護人。在邱案中,他也是神秘地接到辯護委托,而且不顧社會各界的力薦,拒絕為邱申請精神病鑒定。這位兩度被當地選中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又一次展示了他失范的職業操守:竟對被告人家屬稱“老周罪行嚴重”,連周妻這樣的法律外行都詫異“你是什么律師?花錢請你是為了辯護的,你卻說這樣的話”;因為周妻不交辯護費用和不合作的態度,張勇此后就不再給其透露情況。
自由辯護是刑事訴訟的基石。在控辯審三方結構中,法官、公訴人都是公權力的代表,引入律師的自由辯護,目的正在于平衡訴訟的力量布局。特別是當案件被告人與當地公權力有某種可疑的利害關系時,只有打破地域界限的自由辯護,方能驅散這片疑云。然而周正龍案中,指定本地律師辯護、拒絕外地律師的介入、被告人本人簽字但不直接出面表態、家屬也無權會見。這些程序上看似完整的處理方式,卻經不住常識與法律的叩問。
看來,媒體和公眾對不可理解的公共事件抱有極大的警惕完全必要,因為沉默并不能阻擋這些“疫情”的傳染。對于周妻羅大翠來說,丈夫陷在一個巨大的謎團之內,如果自由辯護被“包辦”,她便成了一個最近距離的旁觀者。
當地政府曾表態,“華南虎照片事件”損害了當地的聲譽,影響了政府的形象,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后果,教訓極為深刻。人們期望通過司法程序的公開審理,查清究竟有無“潛規則”,當地部分官員到底扮演了何種角色,但是當地為周正龍指定律師的作法,讓這一撥云見日的期待極大受挫。而如果周正龍案的辯護和審理程序難以服眾,人們對當地公信力的質疑將從行政部門進一步擴大至司法領域。
當地官員曾在千人教育整頓大會上總結教訓:“如果有一個環節負責一點、慎重一點、嚴格一點、規范一點,尊重科學、尊重事實,那么最后都可能避免問題的發生。”這一教訓在周正龍案的司法環節仍然適用。只有負責、慎重、嚴格、規范的辯護和審理程序,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的處理態度,才能真正把所有人從“華南虎照事件”中解脫出來。
□江渚上(北京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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