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9日電 新的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很多爭議,其中有部分企業認為新法的實施僵化了用工機制。針對這個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今日表示,“我不認為勞動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機制的僵化”。
國新辦今日下午舉行新聞發布會,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方面情況,并答記者問。
尹蔚民說,大家可能主要認為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設立是一種用工機制僵化的表現,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下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勞動合同法當中已經有詳細的規定,而且在世界各國也是一種普遍的做法。
尹蔚民指出,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著是一種“鐵飯碗”。
尹蔚民表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企業用工形式一直在向“活”的方向發展。從現在來看,應該說是一種市場化的用工機制。勞動者有權選擇他所要工作的單位,用人單位也有自己的權利選擇勞動者。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介紹,實施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以澄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的誤解:
一是對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甚至有的認為在走回頭路。為了消除誤解,實施條例將分散在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中可以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種勞動合同的情形歸納起來作了集中規定,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實際上這些都是散見在勞動合同法的,為了消除社會誤解我們集中起來做了規定,和勞動合同法完全一致。
二是對勞務派遣作了具體規定。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是對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于經濟補償與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社會上存在著意見分歧。按照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不同性質,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據中國政府網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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