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9’,一個吉利的阿拉伯數字,翻譯成漢字則是‘久啊久’。”一位勞動法領域的專家半調侃地對記者說,將于19日“現真容”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真的是“醞釀了很久”。
調侃歸調侃,多數專家對于這部專為“解決操作性問題”而出臺的條例,還是寄予了厚望。記者此前就從消息靈通人士處獲悉,與征求意見稿相比,19日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備受社會關注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等方面,作出了一些調整,這將對勞資關系格局產生一定的影響。
在條例頒布前夕,記者遍訪曾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的立法專家以及精通勞動人事官司的律師,他們向本報獨家披露了這一條例出臺的內幕。
出臺背景
一場誤讀風波提高立法層級
在很多人的記憶里,勞動合同法從公布草案征求意見開始就備受爭議。
對于勞動合同法因保護勞動者權益而對企業做的一些限制性規定,一些強勢企業反應強烈,加入到這場論爭之中的人,幾乎涵蓋了各界人士。
這場論爭最終以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表決通過而告終。這之后,如何規避勞動合同法成為不少企業的行動目標。不少企業紛紛采取裁員、變正常用工為勞務派遣工等手段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企業用工責任。
鬧得沸沸揚揚的“華為裁員風波”可以算得上是當時最有名的事件了。一位業內人士透露說,事實上,除了華為之外,全國各地不少單位都在使用著“相同的手段”。
40歲的黃秀容,在廣東省化州市一家單位當了24年臨時工。去年年底,就在新勞動合同法即將施行的前夕,單位突然下發了《臨時工全員轉換派遣用工模式工作方案》。根據這一方案,所有臨時工須在年底前與誠創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原來的單位臨時工變為勞務公司的派遣工,否則勞動合同到期將自動終止。
就這樣,到去年底,86名臨時工無奈之下只好與誠創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而黃秀容等16名職工則堅持不簽。因此,在原勞動合同年底到期后,他們就自動下崗了。
據知情人透露,單位這樣做的原因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黃秀容的遭遇,被社會稱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劫”。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于“鐵飯碗”的誤解,使得不少企業感到恐慌。另外,企業主還認為,不簽勞動合同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辭退員工也要支付補償金、法律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金等一系列規制,增加了企業用工成本。
“實際上,早在勞動合同法表決通過一個月之后,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已經決定制定勞動合同法實施辦法了。這一辦法最早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目標是在2007年12月底前通過,與勞動合同法一起實施。”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曾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并最早向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出制定勞動合同法實施辦法的立法專家王向前,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了這一內情。
不過,那場由企業界引發的非理性反對風潮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關注,高層決定暫緩勞動合同法實施辦法的出臺,提高立法層級,由國務院制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立法級別高了,制定程序上也更加嚴格,其權威性、科學性也就更強了。”王向前說。
“在這種背景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去年年底沒有出臺,今年也沒有很快出臺。其間,國家有關部門不斷派人到全國各地去調研,了解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情況。調查結果表明,并沒有出現所謂的導致企業大規模倒閉,對中國經濟造成沖擊等等負面效果。”王向前說。
征求意見
條例草案被疑“天平傾向資方”
“一部法律不可能把實踐中可能遇到的所有問題都事無巨細地規定下來。”王向前對記者說,因為立法技術等問題,使得勞動合同法本身確實還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加上某些人對法律條文的誤讀,都使得勞動合同法在實施中還需要配套和補充性立法。
幾經醞釀之后,今年5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出人意料的是,條例草案一出,又引起一場軒然大波:此前勞動合同法被普遍認為是一部“傾向于勞方權利”的法律,而條例草案卻引來一片“向企業妥協、弱化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聲音。
記者了解到,條例草案列出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廣受社會質疑。其中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合格”、“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嚴重失職”等。
許多勞動者擔心,這些條款幾乎全都是站在企業的立場上提出的,將導致企業可以更自由地解除與員工的勞務關系。比如,怎樣才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是否勝任誰說了算”、“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界定,這些并沒有量化的標準,都給了企業極大的“自由裁量權”。
北京邦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明俊告訴記者,這實際上是人們的又一個誤讀。他說:“條例草案列舉的14種情形在勞動合同法中分別由4個條款規定,涵蓋了解除合同的4種不同情況,有些解除情形在勞動合同法中是有前提限制的,而條例草案將其集中羅列,讓人們誤以為只要滿足條例草案中規定的情形就可以解除。”
除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起的“鐵飯碗”之爭外,企業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手段之一———勞務派遣,也引起了社會的熱議。
據王向前介紹,勞務派遣可以給一些用人單位帶來用工的便利,但同時勞務派遣作為一種不穩定的臨時用工,往往也意味著勞動者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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