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重點流域有關地方政府落實轄區水污染防治責任制,全面推進重點流域治污工作,環境保護部自2009年起,每年上半年將組織對上一年度21省區市政府執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情況進行評估。
在10日于山東召開的全國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會議上,環境保護部提交了《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執行情況評估暫行辦法》,提出對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庫區及其上游、黃河中上游、巢湖、滇池等重點流域涉及的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這次會議確定,21省區市政府是實施《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的責任主體,應將流域治污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有關治污工作目標、任務和責任人應向社會公告。21省區市政府和59個重點城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制訂年度實施計劃,報環境保護部審核后,由21省區市政府和重點城市政府印發實施。
據了解,評估內容共六類,即《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治污工程項目、工業污染防治、城鎮污水處理、綜合整治、水質及污染物總量控制和環境管理。
受國務院委托,評估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共同參加。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次年上半年將執行情況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同意后向全國通報。執行情況較差的省份,省級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專題報告。(記者王汝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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