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實施辦法修訂:考生違紀犯罪將追究刑責
2008年08月16日 05:54 來源:京華時報 發表評論
昨天,司法部發布修改后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該辦法加大了對考試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考生違紀構成犯罪將追究刑責。
新辦法規定,應試人員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考試人員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辦法還明確指出,國家司法考試的實施工作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和國家保密機關的監督;負責考試組織實施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其考試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國家司法考試保密管理。
此外,新辦法對報名條件進一步細化,明確規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代了之前“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的規定。(記者錢衛華)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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