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報道,8月1日深圳市正式推行居住證制度,其理由之一就是“深圳的社會治安一直廣受詬病,深圳市的刑事案件有九成由外來人口所犯。”
深圳九成刑事案件為外來人口所犯,這樣的統計結果雖然沒有明說外來人口是犯罪的主力軍(雖然他們也是促進發展的主力軍),但給讀者的直接心理暗示是,外來人口比本地人更容易犯罪,不嚴加控制不行,所以對這些外來人員要單獨辦理一個身份證,以明確他們的身份和素質。邏輯路徑如此,暫住證抑或居住證看來是不得不推行了。
外來人口犯罪比例,在目前各個稍具規模的城市中已經成為公安、司法、檢察部門的習慣統計口徑了,得出來的絕大多數結果就是,外來人口犯罪率不斷走高。
但在外來人口占多數的城市,這一習慣統計口徑實際上是一種誤導,進而形成了一種歧視,因為這個統計數字并不能得出“外來人口犯罪率比本地人高”的結論。稍具常識的人就應該明白,要說明這個問題,應該拿外來犯罪人口除以外來人口總數,本地犯罪人口除以本地人口總數,二者對比才能顯示兩種人群犯罪率的高低。或者用外來人口占城市總人口的比例,和外來犯罪人員占城市所有犯罪人員的比例進行比較,如果前者明顯高于后者,則外來人員確實比本地人員犯罪率高。
根據《南方都市報》去年9月報道,深圳副市長在一次人口統計工作會議上透露,粗略統計,深圳市人口超過了1400萬,外來人員突破1200萬。就那這不精確的數字匡算一下,外來人口占總人口的85.7%,將近九成,除去大量未統計在內的外來人口,這說明深圳的外來人口犯罪比例并沒有比本地人犯罪比例高出很多,而是略微高出,或者說是大致相當。
不久前,筆者一個律師朋友寫了一篇文章說,農村離婚訴訟中七成為外出人口,而實際上他調查的農村八成農民都在外務工。所以,“在農村,外出務工人口的離婚率高”同樣也是一個假命題,因為他沒有把外出務工人口的離婚率和在家務農的離婚率進行比較。
如果外來人口犯罪比例不比本地人高,而大張旗鼓地推行一種身份區別制度,即便它比暫住證進步多少,賦予不賦予外來人口市民待遇,似乎對減少犯罪率都沒有什么幫助,因為享受著真正市民待遇的人群犯罪率并不低。(高長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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