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5日電 日前,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就《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有關負責人介紹,《解釋》和《規定》明確了十六種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
《解釋》和《規定》所稱的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是指違反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信訪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等有關信訪工作規定的行為。
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主要主要包括:
1、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行為;2、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3、對疑難復雜的信訪問題,未按有關規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4、拒不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者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5、拒不執行有關職能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行為;6、本地區、單位或部門發生越級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后,未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或引發重復越級集體上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行為;7、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8、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應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行為;9、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10、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行為等十六種。
此外,為避免遺漏,《解釋》和《規定》還設計了概括性條款,規定了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也要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
同時,《解釋》和《規定》對信訪工作中各類違紀行為明確規定了黨紀、政紀處分幅度,增強了《黨紀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可操作性,為嚴肅處理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行為提供了明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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