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法規局。
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草案,承擔機關規章和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承辦機關法律事務。
(三)規劃發展局。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
(四)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五)產權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
(六)企業改革局。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督企業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
(七)企業改組局。
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余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推進所監管企業廠辦大集體的改革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繼續完成原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有關工作。
(八)企業分配局。
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并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九)綜合局。
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聯系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維護穩定等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
(十)收益管理局。
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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