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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門或專門委員會的‘法律體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前不久的講話中明確表示。
法律界人士稱,“公共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律化”已成為一個突出的現象。在某種意義上,政府一些部門的非正常利益訴求,其結果不僅是形成了事實上的利益集團,而且也企圖形成只反映該部門利益的法律。對于立法的“各自為陣”,如果不加以遏制,將會影響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和權威。而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協調統一的有機整體,不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或以外,再搞部門或專門委員會的‘法律體系’,則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的“各自為陣”。
科學規劃部門立法充分考慮整體性和有機統一性
減少部門立法的數量強化綜合立法的地位和作用
人大應充分發揮立法監督作用強化備案審查制度
“某某法律體系已形成。”這是此前一些部門和地方在談到本部門、本地立法成績時,熱衷于說的一句話。
這樣的話以后不可能再出現了,因為記者近日獲悉,中國將對“部門‘法律體系’”說不!
消息來源于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的一篇講話,其中非常明確地說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協調統一的有機整體,不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門或專門委員會的‘法律體系’。”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教授邸瑛琪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上述講話暗含的意思是,不允許部門利益法律化,不允許沒有立法權的部門立法或者被授權的立法機關超越授權范圍進行立法。這將從實體上和程序上保證我國立法的統一性,從而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權威性。
中國法律體系只有一個
什么是法律體系?
曾擔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的楊景宇,對這一法律概念的解析是:“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原則和要求,根據不同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不同,劃分為若干法律門類,并由這些法律門類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規范形成相互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去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據權威統計,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蓋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共7個法律部門;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近600件,地方性法規7000多件。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只有一個。人大專門委員會、各部門、各地方不應該也沒有必要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借法擴權逐利引起反感
記者了解到,過去,在部門立法過程中,部門利益法定化的情況時有發生。“借法擴權”、“借法逐利”的現象一度讓群眾十分反感。
東北某地交警與農機部門爆發的農用車管理之爭,堪稱一個經典案例。當時,交警部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發現懸掛農機部門核發的農用運輸車號牌上路者,一律查扣,有的按無證駕車予以處罰,還強行為數千名駕駛員重新落籍、辦證,每人收1000多元。為了占據上風,兩家各自拿出了有關部委的相關法規條例。
近年來,政府對食品安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可在管理上卻出現農業、質檢、衛生、工商及城管等多個“婆婆”。“這么多部門,你管你的,我管我的,有利的管,無利的不管,分割的是百姓的利益。”曾有人大代表調查發現,在這些部門后面,有20部以上的專業性法律法規,然而法與法之間相互協調性差,配套性差,成了真正的“部門法”。
一位曾旁聽過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審議的人士對“地方立法中部門利益膨脹嚴重”深有體會,他以草案為例說:“草案洋洋灑灑13000多字,其中6000多字是處罰內容,罰款條款多達120項,而對職能部門的約束條款才1條54個字!”
“實踐中,有些部門為謀取部門的利益立法,或者立法成為政府部門占有權力資源方式的現象,不能不讓人警惕。”邸瑛琪說,這就是所謂的“公共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律化”。在某種意義上,政府的一些部門的非正常利益訴求,其結果不僅是形成了事實上的利益集團,而且也企圖形成只反映該部門利益的法律。
楊小軍尖銳地指出,對于立法的“各自為陣”,如果不加以遏制,就會影響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和權威。
“部門和下位法的制定,應當圍繞著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展開和進行,屬于法律有機體系的構成部分和需要,而不能把部門法律和行業法律置于法律體系之上或者之外。”楊小軍強調,這本來就應當是立法科學性、統一性的必然要求和有效保障。
增加綜合機構立法數量
權威人士透露,地方立法亂象的產生有一定的背景。我國是統一的、單一制的國家,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又很不平衡。與這一國情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的不同情況的需要,立法法根據憲法確定的“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確立了我國的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那么,不允許搞部門或專門委員會的“法律體系”,會不會對各個部門、地方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或授權范圍進行立法活動產生負面影響?
“這種擔心沒有必要。”邸瑛琪說,吳邦國委員長強調的是不允許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之外、之下再存在“法律體系”,而不是指不允許有立法權的部門和地方依法立法。同時,部門、地方依照法律規定制定的法規和規章,其位階低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能與其相沖突,而只能作為現有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今后,部門需要立什么法,應當服從現有法律體系的整體需要。”楊小軍說,立法規劃應當是自上而下的確定,而不宜自下而上。部門立法內容和規則的確立,必須根據上位法的需要,以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和法律體系的有機性,減少和消除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和沖突。
楊小軍認為,今后的部門立法,首先要科學規劃。這應當包含整體性和有機統一性的內涵。一方面,法律已經制定了的,部門立法規劃中就應當有相應的下位細則,落實和執行法律,配套和細化法律規定。另一方面,該由上位法制定調整的內容,不能由下位法去頂替。
他還認為,應減少部門立法的數量,增加綜合機構立法的數量,強化綜合立法的地位和作用。減少和避免借部門立法之機把部門利益“挾帶”到法律制度之中。這方面,人大立法應當更加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
邸瑛琪也認為,“今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律體系形成、完善過程中,要進一步發揮主導作用,同時,也應該充分發揮立法中的監督作用,強化備案審查制度。”據介紹,按照我國的立法監督制度,行政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規章要向國務院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規章。
“對那些不符合立法程序或借助、利用法律表達部門利益的非正常訴求的立法活動要堅決予以制止,以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邸瑛琪強調說。(記者 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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