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正在成為任選干部的重要條件和評價班子戰斗力的一項重要指數。在近期任命的省部級領導干部中,“有為、實干,彰顯個人風格和魅力”被用作形容年輕干部特點的修飾詞。
目前大批年輕干部晉升有其積極作用
“干部年輕化”是上個世紀80年代作為干部“四化”要求而提出的,它的提出及其實踐曾起到過十分積極的作用:推動了干部終身制的廢除,整體上提高了行政工作的效率,加快了干部隊伍的“血液循環”,保證了后備干部的培養和工作的延續性。
細細算來,一個年輕的科員晉升到部級干部,至少要經過八個臺階:科員—副科級—科級—副處級—處級—副局級—局級—副部級—部級。依正常晉升,一個人擔任處級、局級和部級干部時已分別近40、50、60歲。這樣就需要一種制度安排,以使年輕干部能夠盡快地走上局級、部級的崗位,使高級干部隊伍具有活力。目前大批年輕干部職務的迅速上升,是制度安排的結果,與個人過人的才華和能力并無直接關系。
干部年輕化在實踐中的異變及缺陷
近些年來,對于“干部年輕化”的強調在很多地方已逐漸異變為“任選干部以年輕為重”的思路。年齡傾斜政策的實踐結果,已顯現出以下缺陷:
首先,易于出現短期行為。由于年輕只是一種年齡相互比較的結果,年輕的很快就會變得不再年輕。在“50后”淘汰了“40后”之后,它很快便為“60后”所替代,而要不了幾年,后者又將為“70后”、“80后”所淘汰。于是在很短時期能否快出政績以引起上級關注,成為能夠被迅速提拔的關鍵,這便使得一些年輕干部更多地關注和將精力用于創政績或業績方面,而忽略了經驗的積累,由此在年輕干部中難以出現在本領域專業知識厚實、經驗豐富的“熟練工”型的干部,而多為“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什么崗位都能上的“萬金油”式的干部。這里崗位移動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上臺階”,而不是工作的需要。
其次,易于忽略干部的個人品德、廉潔度等因素,而出現“平庸者上”或“帶病提拔”現象。所以,干部隊伍的年輕化并未帶來干部隊伍廉潔度的提高。近年來落馬的一些貪官,如邱曉華、秦峪、李真等曾因年輕而得到破格提拔的機會。據報道,邱曉華才工作6年便被破格提拔為高級統計師、綜合司見習副司長,完成了別人需要10年甚至20年才能完成的職稱、職務晉升過程,35歲成為國家統計局最年輕的新聞發言人,48歲成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年輕的國家統計局局長;而他在任國家統計局領導職務期間,收受不法企業主所送現金,生活腐化墮落,涉嫌重婚犯罪,所以在位僅7個月就落馬,成為任職時間最短的統計局局長。
近年來,年輕干部的貪腐行為毫不遜色于年長的貪官。據重慶市檢察院統計,“目前35歲以下干部群體已經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群體。2003—2007年,重慶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35歲以下職務犯罪嫌疑人623人,占立案總數的16.69%。而同期查辦的55歲以上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僅有317人,占總數的8.49%”。職務犯罪以往的“59現象”已讓位于“35現象”,35歲以下的干部群體已經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群體,尤以貪污賄賂罪為多。據媒體報道,“重慶市長壽區院2003—2007年共立案查辦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的職務犯罪案件24件,其中35歲以下6件,占總數的25%;在所立的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的5件特大案中,35歲以下國家工作人員有3件,占特大案總數的60%”。35歲以下職務犯罪的干部其文化程度都較高,但高學歷并未帶來健全的法治觀念或守法意識。
“腐敗年輕化”是干部年輕化的伴隨現象。必須指出的是,年齡、學歷與腐敗或抗腐能力并不成正比:一方面,并非干部年輕、學歷高就能保證權力的廉潔性;另一方面,也并非干部年輕、學歷高就會導致腐敗率的提高。這些數字只是表明,對于年輕的、高學歷的干部隊伍依然需要加強廉政建設。
再次,易于造成干部隊伍的不穩定。由于按年齡定職位,在一些基層已流行“30當官,40靠邊,50賦閑”的說法。在年齡線的巨大壓力下,勤勉負責的工作態度易于被得過且過的心理所取代。
最后,易于成為某些人將年齡作為排斥異己或繁殖近親的借口。這類做法在各地都出現過,而由于年齡線是一個硬性規定,許多人明知自己已被排擠出圈卻無可奈何。
年齡歧視的做法背離了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
近年來,“干部年輕化”逐漸被形式主義化。任選干部時以“干部年輕化”為名,對干部不加分析地采取“一刀切”,強調班子中必須保證一定數量的低齡。從本質上說,這是一種形而上學的思維模式。事實上,個體之間的差異性是很大的。“干部年輕化”所講的年齡只是出生年齡,而一個人的年齡是出生年齡、生理年齡和心理年齡的有機統一。在任選干部中,干部的道德品質、政治信念、廉潔自律性、實際能力和健康狀況,要比其出生年齡重要得多。從法理上講,年齡歧視的做法背離了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它是對公民機會平等的權利的一種剝奪,是與現代社會的一項公民基本人權(平等權)相悖的。
誠然,在目前官員的選拔機制中,完全排斥年齡和文化程度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迷信學歷和年齡也是不可取的。我們應當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提倡不拘一格降人才,而不應將年齡作為一項硬性門檻。在選任干部時應當對于所有的干部不論其性別、出身、學歷、年齡做到一視同仁,綜合地、辯證地考察干部,在選拔、任免干部時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這里起決定作用的,或說最重要的選拔標準,應是干部個體實際的品質、智慧、信仰、精力、專業知識、工作經驗、接受能力和創新能力。只要能很好地勝任本職工作,且身體健康的,就不要強行迫使他離開其熟悉的工作崗位。
在這方面,為了避免領導班子年齡結構階段性的老化問題,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做法,將官員分為事務官和政務官。對于前者可以選擇精力充沛旺盛的年輕人,而對后者則強調必要的學識和經驗。如此,有助于黨的干部隊伍建設的科學且和諧的發展。 (林 喆)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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