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3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日前,省民政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抗震救災資金物資村(居)務公開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了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公開的基本原則,要求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發放要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要求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通知要求,各地要盡快加強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恢復重建工作。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的,要及時召開村(居)民會議依法進行補選,保證基層組織的正常運轉。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要按照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關于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建立臨時管委會和臨時黨組織的意見》(川組通〔2008〕48號)要求,成立相應機構,統籌、組織、協調臨時居住點的日常管理工作。
通知強調,各地要完善和規范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公開的內容、形式和時間。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發放,必須堅持“七公開”:
一是公開接收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總額;
二是公開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救助和發放條件;
三是公開災后恢復重建方案和規劃、國家優惠和支持政策;
四是公開享受各種補助標準、補助對象名單和領取情況;
五是公開定向捐贈款物情況和定向捐贈對象名單(捐贈人事先聲明不公開身份信息的,應當尊重捐贈人意見);
六是公開定期民主評議村干部情況和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發放審計情況;
七是涉及災區群眾切身利益,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受災地區村(居)務公開應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明白紙”、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通知還強調,要進一步推進公開事項從辦理結果的公開,向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公開,結合抗震救災各地實際不斷創新村(居)務公開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居)務公開內容要在公開事項發生之日起及時公開;涉及重大事項的,要隨時公開。公開內容應當至少保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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