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為什么沒有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從2008年起,行政法規草案中凡不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國務院法制辦原則上都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立法為什么沒有公開征求社會意見?”記者問。
王振江說,盡管此次立法時間短,但依法該走的程序我們都走了。沒有征求公眾意見主要有幾點考慮:
這個條例主要規范災后恢復重建,是對政府的規范,落實有關政府和政府部門在災后重建中的責任和任務,規范在政府主導之下的整個恢復重建活動。
比如,從調查評估到過渡性安置,從重建規劃的制定到重建規劃的組織實施,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導。條例中,沒有給公眾設定什么法律上的強制義務,它是為了解決好恢復重建問題。從這個角度講,征求意見的重點放在了國務院部門和災區各級政府,還有人大。
災后重建已經進入緊鑼密鼓階段,隨即展開,條例一定要起到未雨綢繆的作用。要在大規模的災后重建展開之前立個規矩,時間非常緊。向社會征求意見要給足時間,要認真對待,時間上確實有點來不及。
這次條例,主要是針對汶川地震,不是一個廣泛適用的災后重建條例。
有必要搞一個針對性強的條例
據王振江介紹,先搞出來的征求意見稿,沒有汶川兩字。為什么要加上,是有考慮的。
他說,制定汶川條例而不是一般條例,主要考慮兩點:
其一,地震尤其是特大地震,發生幾率很低,但破壞性強,損失巨大,涉及面廣,應急救援和恢復重建都比較困難。在這種任務重、時間緊、涉及行業多、統籌安排相對比較復雜的情況下,有必要制定一個針對性強的條例。盡管一開始沒加上“汶川”兩個字,但思路上就是對著汶川來的。按照科學統籌進行恢復重建,汶川是第一例。
其二,地震災后重建立法涉及面廣,可以通過《汶川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的檢驗,積累一些實踐經驗與立法經驗。如果條例實施成功,即便將來需要用到相關立法,就是一個現成的范本,轉換成一個普遍適用的地震災后重建條例,也是一個很簡單的事情。
制度上沒有突破現行框架
汶川條例,很多人將之歸于緊急狀態下的應對法。這種認識也許有誤。
王振江解釋道,汶川條例,立在應急救援向災后重建的轉軌之中,與“非典”時期并不完全相同,還不能完全理解為緊急事件的應對立法。
“某種程度上說,它是在應急狀態基本結束、逐步轉向大規模重建的過程中,更多地是規范以后的工程建設。這個條例從整體上講,均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進行,只是不排除個別問題的靈活規定。”他說。
比如,為保證效率與質量,行政審批只強調簡化程序,及時依法辦理,并沒有說可以不按法律來;建設用地,考慮正常立項手續是需要較長時間的,因此條例規定建設項目只要符合災后重建規劃,就可以先行用地如臨時安置,再辦手續;重建用地的話,前提也是要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可以邊建設邊用地邊報批,并不是說可以不報批。
“程序上的靈活,并不意味著程序可以打折扣。我們在處理時兩面兼顧,即在一些個別問題上考慮到了應急狀態的授權與需求,同時也考慮幾個月后的恢復重建,大規模的重建,還是要依法有序進行。沒有突破現行框架。”王振江說。
一支能打硬仗的立法隊伍
回憶起之前立法攻堅的緊張,國務院法制辦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和秘書行政司的年輕人,都感到很具挑戰性。他們說,真的很累,但也樂在其中。
據了解,國務院法制辦黨組非常注重干部的素質培養,要求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要求增強政治敏銳性、理論思維戰略思維能力和分析處理研究復雜事情的能力。全辦注重學習、注重積累、關注社會熱點蔚然成風,干部的宏觀把握能力、一絲不茍精神和吃苦耐勞作風,得以錘煉。
從2003年面對非典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到2005年的《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從2007年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到2008年的《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屢次快速立法的推進,標志著中國政府依法行政的堅定決心,同時也是國務院立法水平的大展示。(記者 鄧新建 通訊員 張雷 攝 記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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