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汶川地震造成嚴重的財產毀損和數以萬計的人員死亡,財產的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都陷入混亂和不確定之中。當所有人死亡時(且無合法繼受其財產的人),財產則成為無主物,并導致法律歸屬發生問題。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不但關系權利人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災區的秩序與穩定。”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李曉龍律師告訴記者。
依據法律無主財產共有兩大類
據李曉龍介紹,地震中會成為無主財產的只是私人財產,共兩大類:
一類是合法的私人財產。如果其所有人在地震中死亡,又沒有合法繼受其權利的人,如繼承人、受遺贈人等,則該財產即成為無主財產。依據我國繼承法,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存款、股票、基金、保險所得等);(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此外,地震中產生的無主財產還有一類,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以及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與失散的飼養動物。
但值得注意的是,某個“物”屬于遺產還是上述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應加以區分。
地震后仍能斷定原先所有人的,只不過無人繼承和無人受遺贈,是無主遺產;不能斷定原先所有人的,則作為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處理。這樣就可將問題解決納入現行的法律體系中。
無主財產應依法以嚴格程序認定
認定無主財產并就其歸屬在法律上加以判定,目的在于恢復震前財產秩序,促進災區人民盡快穩定生活秩序并重建家園。“從這個目的出發,應嚴格規范無主財產認定的標準和程序,以防止個人哄搶、盜竊等侵占災區無主財產,以及個別國家工作人員、機關或其他單位侵占無主財產的行為,同時還要防止有權機關認定過程中任意擴大無主財產范圍的行為。”李曉龍說。
因而,無主財產應依法以嚴格的程序加以認定。
具體操作可依據物權法第十條,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對于城區的房屋等不動產,可以依照登記簿上的記載,并利用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的死亡統計和當地公安機關的戶籍記錄,對于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都死亡的不動產,初步認定為無主財產;農村沒有實行房屋登記的地區,以集體組織相關記錄、死亡統計和戶籍記錄,認定其為無主財產;銀行存款實行實名制,亦可采取相同辦法認定。總而言之,對于有登記或其他記錄表明權利主體的,可以采取上述辦法加以認定。這也包括專利權、商標權一類需要登記的知識產權,在證券交易機構或公司股東名冊留有記錄的股票和股權。
此次地震造成大量人員失蹤,對于這類人員的財產應依照民法通則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制度來處理,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但如果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的死亡統計和當地公安機關的戶籍記錄,失蹤人沒有近親屬為之代管財產,而其他與之有權利義務的受遺贈人、債權人、債務人又沒有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則失蹤人的財產就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考慮到其他主體(如政府)欠缺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資格,因此這種情況下應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無主財產認定的程序。
對無主財產不宜直接運用公權力處置
“對于無主財產,可以認為國家和集體所有制組織處于一種期待權的地位,因此需要國家和集體所有制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事程序去爭取這些財產,不宜直接運用公權力來處置這些財產。”李曉龍律師認為。
李曉龍建議,對于有記錄表明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和動產,被認定為無主財產的,應根據民事訴訟法“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規定辦理。可考慮由政府或集體所有制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如果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后,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這樣的規定,也可以適用于在地震中失蹤人的財產。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記者 蔡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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