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九日電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八日簽署第五百二十六號國務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總計九章八十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過渡性安置;第三章,調查評估;第四章,恢復重建規劃;第五章,恢復重建的實施;第六章,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條例規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條例規定: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條例規定: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條例規定: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條例規定: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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