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一個災害多發國家,抗震救災以及其他各項救災重建將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長遠的組織規劃。因此,未來若干年救災重建還需要規范志愿者服務。
在汶川地震抗震救災隊伍中,300萬志愿者已經成為一支重要的救援重建力量,他們的熱情和愛心在救災階段發揮了很大作用,受到社會各界的贊譽。但是在這次突發性的巨大地震災難面前,由于我國志愿服務法等法律規范的缺失,使得部分志愿者的行為某種程度上呈現自發、分散和無序的狀態。據此,制訂“志愿服務法”成當務之急。
我國是一個災害多發國家,未來若干年救災重建還需要規范志愿者服務。因此,抗震救災以及其他各項救災重建將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長遠的組織規劃。只有通過立法,才能規范志愿服務,使志愿服務在今后的抗震救災及各項事業中有組織、有秩序、有效率。
從立法的法律依據來看,憲法第42條規定“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從而為志愿服務立法提供了直接依據。而截至2007年,全國已有20余個省、市出臺了志愿服務條例,這也為全國性立法奠定了基礎。再從立法的實踐基礎來看,1993年團中央就啟動實施青年志愿者行動,2002年12月,我國還組織召開志愿服務國際會議,發表了志愿服務國際會議北京宣言。
目前,無論是立法依據還是全國的實踐情況都表明,制訂“志愿服務法”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從制訂“志愿服務法”所應包含的內容來看,筆者認為應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志愿服務范圍、社會支持、經費來源、表彰獎勵、法律責任等,其中的核心內容是志愿者、被服務單位和個人及志愿者組織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糾紛解決機制。
在這方面,國外相關立法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和借鑒。例如捷克共和國2002年制定的《志愿服務法(修正案)》規定,志愿者應當提交三個月內出具的治安證明和健康證明。當長期志愿服務每周平均工作時間超過20小時時,為志愿者支付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
以汶川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為契機,盡快制訂“志愿服務法”,以法律形式規定我國公民參與志愿服務的權利和義務,無疑將使這項高尚事業在促進國家和社會的全面發展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李袁婕 司法部司法行政學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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