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五月二十九日電 中央紀委監察部5月29日頒布《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抗震救災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強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防止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嚴厲懲處違法違紀行為,保證抗震救災款物及時用于災民救助和群眾基本生活,盡快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確保抗震救災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禁止并嚴肅查處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行為。
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抗震救災款物的募集活動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應當公開名稱、地址、銀行賬號及接收捐贈情況,并將全部捐贈款物及時通過正規渠道送往災區。對打著賑災、募捐旗號,非法募捐,詐騙民眾錢財,斂取不義之財的,黨內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行政給予開除處分。
二、嚴格禁止并嚴肅查處截留、擠占或者無故遲滯撥付、發放抗震救災款物行為。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協作、積極配合,提高抗震救災款物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擠占或者無故遲滯撥付、發放抗震救災款物。違反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黨內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行政給予開除處分。
三、嚴格禁止并嚴肅查處虛報、冒領抗震救災款物行為。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如實上報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受災情況,不得虛報災情或者騙取、冒領抗震救災款物。違反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黨內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行政給予開除處分。
四、嚴格禁止并嚴肅查處利用職權為自己、親友和有關單位徇私發放或者有償發放抗震救災款物行為。
各地區各部門在抗震救災款物分配使用過程中,要規范管理,保證抗震救災款物的分配使用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親友和有關單位徇私發放或者有償發放抗震救災款物。違反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黨內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行政給予開除處分。
五、嚴格禁止并嚴肅查處擅自改變抗震救災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為。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堅持專款專用、專項專用、重點使用、合理分配,定向捐贈的抗震救災款物要尊重捐贈人的意愿。不得向非災區撥款;不得用于彌補救災之外的其他社會救濟費的不足;不得擅自擴大抗震救災款物使用范圍,用于地方其他事業費和任何行政經費開支。違反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黨內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行政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行政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歸個人使用的,黨內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行政給予開除處分。
六、嚴格禁止并嚴肅查處擅自變賣抗震救災物資行為。
對災區不適用的境內救災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變賣。對災區不適用的境外救災捐贈物資以及無法取得捐贈人同意的救災捐贈物資,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后變賣。變賣救災捐贈物資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違反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黨內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行政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變賣抗震救災捐贈物資所得款項,應當作為抗震救災捐贈款管理、使用。
七、嚴格禁止并嚴肅查處故意違背政府應急救助和災后重建規劃使用抗震救災款物行為。
各地區各部門對抗震救災款物要依法管理、合理安排、科學調度,按照政府應急救助和災后重建規劃使用抗震救災款物。故意違反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黨內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行政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給予撤職處分。
八、嚴格禁止并嚴肅查處偽造、變造和毀損抗震救災款物原始登記資料及相關賬簿行為。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設立抗震救災款物賬戶和登記制度,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不得偽造、變造、私設抗震救災款物會計賬簿或者在非緊急情況下,不登記、不如實登記捐贈款物;不得違反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得違反規定保管抗震救災款物原始登記資料,致使其毀損、滅失。違反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黨內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行政給予開除處分。
故意毀損、滅失抗震救災款物原始登記資料及相關賬簿的,從重處分。
九、嚴格禁止并嚴肅查處隱瞞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規定應當公開而不公開的行為。
各地區各單位要主動公開抗震救災款物的來源、數量、種類和去向。市、縣兩級要重點公開抗震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鄉鎮要重點公開抗震救災款物的發放情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公開發放的對象和原則;公開上級撥來的抗震救災款物數量;公開得款戶、得物戶的名單和數量。違反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黨內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行政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十、嚴肅查處在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行為。
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過程中,應當忠于職守、勤勉盡責,不得敷衍塞責、消極懈怠。對疏于管理,致使抗震救災款物被貪污、挪用、毀損、滅失或者浪費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黨內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行政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行政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對因失職瀆職影響災民生活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加重或者從重處分。
十一、嚴肅查處貪污、私分抗震救災款物行為。
經手管理使用抗震救災款物應當手續完備、專款專用、專人負責、獨立核算、賬目清楚。對貪污抗震救災款物的,黨內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行政給予開除處分。
以集體名義將抗震救災款物私分給個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黨內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行政給予開除處分。
少數人私分抗震救災款物的,以貪污論。
十二、有違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有關規定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有關規定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按照本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黨員;
(二)行政機關公務員;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十三、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從快、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四、本規定所稱抗震救災款物,是指各級財政投入、撥付的和社會捐贈的用于抗震救災的資金、物資。
十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發布前,有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本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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