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日電 此間今日出版的《中國日報》發表益多的署名文章《達賴所謂“實質性商談”到底想談什么》。全文如下:
今年三月十四日拉薩暴力事件發生之后,達賴頻頻發表講話,把他那個集團對這次嚴重暴力事件的責任推得一干二凈。日前又再次表示,“我對中間道路立場沒有任何改變”,“希望(中國領導人)能夠運用智慧與藏人開展有實質意義的和談”,“我們非常真誠地為整個藏民族尋求名副其實的民族區域自治。關于藏族等各民族的這些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那么,達賴“中間道路”到底是什么?通過接觸商談,達賴到底想向中央要什么?
一九八七年九月,達賴在美國國會人權核心小組發表演講,提出“西藏和平五點方案”,一九八八年又在法國斯特拉斯堡歐洲議會散發了“七點新建議”的演講稿(以下簡稱“五點”、“七點”)。以這兩次講話為標志,“中間道路”正式出臺,這兩次講話成為達賴“中間道路”最為核心的內容,至今沒有任何改變。達賴反復聲稱“中間道路”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框架內解決“西藏問題”的最佳途徑,是“和平永久解決之道”。但在筆者看來,其內容完全違背中國《憲法》。
其一,篡改和模糊西藏的主權歸屬。達賴在“五點”中聲稱,“人民解放軍于一九四九年進入西藏時,西藏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在近幾年的“三·一0”聲明中也多次稱“西藏是一個處于殖民統治之下的被占領國家”。按這種說法,所謂“西藏問題”就不是中國內部的問題,而是所謂“殖民地問題”,按照國際法,“殖民地”有權在未來通過行使“民族自決權”恢復主權獨立。這無疑是變相的“西藏獨立”。
其二,否定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達賴在“七點”中表示,“西藏政府應設于拉薩,應該有一個經民選的行政長官、一個兩院制的立法機構和獨立的司法體系”。在達賴集團一九九二年頒布的《西藏未來政體及憲法要旨》中提出:“中國暴政退出西藏,西藏恢復自由后到新憲法的頒布和根據新憲法產生合法的新政府之前,將有一個過程時期”,并對臨時總統的產生和職權、制憲議會組成,未來憲法的基本原則做出規定。總之,中國憲法規定的、已經在西藏實行了幾十年的現行政治制度統統要推翻。
其三,謀求歷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區”。達賴方面反復強調要將所有藏人聚居區合并在一起,建立統一的“大藏族自治區”,總面積約占中國面積的四分之一。眾所周知,中國各民族經過長期的交往,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特點。歷史上西藏以外的其他藏區從來沒有歸西藏地方政府管轄。新中國成立后,除西藏自治區外,還在其他省份成立了八個藏族自治州,一個藏族羌族自治州,一個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二個藏族自治縣,在有的藏族自治州還建有其他民族的自治縣。如果中國五十五個少數民族都按單一民族成份成立統一的自治地方,勢必嚴重影響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空前的社會混亂。
其四,要求“大藏區”內的其他民族遷出西藏。達賴在“五點”中強調,必須“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漢人回到中國。”“西藏流亡政府”首席噶倫桑東在二00五年一次講話中強調,“整個藏族居住區要由藏人自己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漢人等其他民族就像客人一樣,不應以任何形式約束我們的權利”。對中國國情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達賴所謂“大藏族自治區”范圍內,特別是青藏高原邊緣地帶,歷史上就是中國各民族頻繁遷徙交往的大舞臺,經過千百年交往融合,這里形成了藏、漢、回、蒙古等多民族交錯居住、互相依存的局面,各民族都是這片土地的主人。達賴要讓這片廣大土地上數以百萬計的其他民族遷離故土,或淪為“寄居”的身份,完全無視歷史,透露出一種信息,即達賴方面如果在西藏掌權,將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清洗政策。
其五,要求中國軍隊撤出“大藏區”。達賴在“五點”中表示,“只有中共軍隊的完全撤退才能開始真正的和解過程”。在“七點”中又說,“應該召開地區性的和平會議,以確保西藏的非軍事化”。駐軍權是一個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和象征。如果中國政府從西藏撤出軍隊,哪里還談得上中國對西藏地方的主權?由此可以看出,達賴所調“高度自治”下國防由中央政府管,也只是一句空話。
明眼人一看便知,這五條加在一起,哪里是什么“中間道路”,分明是變相獨立;哪里是“和平永久解決之道”,只會立刻在中國制造無休止的紛爭和動亂。
近些年來,中央政府一直以極大的耐心保持著與達賴方面的接觸。即使在發生拉薩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后,中央政府仍然表示對達賴的政策是一貫的,明確的,沒有改變。然而,達賴一方面口口聲聲要與中央接觸商談,另一方面又在策劃煽動打砸搶燒活動,制造社會動亂,嚴重破壞接觸商談的基礎。如果他真的有意要繼續接觸商談,就應當真正停止煽動、策劃打砸搶燒暴力破壞活動,停止對北京奧運會的干擾破壞活動,停止把西藏從祖國分裂出去的活動,為接觸商談提供最基本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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