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仍在收費的鄭州黃河公路大橋,越來越引起廣泛關注。此前,該收費站被國家審計署審計公告指明“超期違規收費”。
審計公告發布之前,在河南當地,媒體和有關人士就質疑過鄭州黃河公路大橋的收費。今年河南省兩會期間,也有該省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政府將其取消。
在全國范圍內,鄭州黃河公路收費站只是審計署公告提出的眾多違規收費站之一。面對這些被確認違規卻仍在收費的收費站,一些群眾呼吁,希望兩會代表委員關注這個問題,讓這些違規收費站盡快下課,政府盡快還路于民。
收費員的煩惱和大橋驚人的收益
鄭州黃河公路大橋收費站的收費員小王(化名),近來工作內容增加了一項——過往車輛中,對收費提出質疑的司機越來越多,而他則需要一遍遍不厭其煩地向司機進行解釋。
“國家審計署不是認定你們是違規收費了嗎?怎么還在收?”3月9日上午,一輛汽車駛入鄭州黃河公路大橋收費站區,男司機拒絕交費。
“我們收費,有省政府的批文。目前,我們還沒收到政府停止收費的通知,所以我們必須繼續收費。”收費員小王說。
一位來自新鄉的司機對記者說:“俺經常要到鄭州送貨,一趟貨能掙個五六十元,可這個收費站來回就要交20元。從原陽到鄭州,這又是必經之路,不走不行。聽說這個大橋建設時的貸款好多年前就通過收費還完了,可這個收費卻一直沒停。國家審計署都說它是違規收費了,還在收!”
司機們說的審計署的公告,指的是2月27日國家審計署辦公廳的2號公告——《18個省市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情況審計調查結果》(以下簡稱《2號公告》)。
據介紹,此次收費公路審計調查始于2006年,共涉及全國18個省(市)。此次調查重點關注的是“政策法規、規劃決策、投資體制、運營管理、投資效益和社會公平”等六個方面。
該公告中指出:“河南省鄭州黃河大橋總投資1.78億元,銀行貸款7100萬元,在1996年已用收費還清了全部銀行貸款后,違規繼續收費14.5億元,在地方政府重新核定的收費期內還將收費30億元。”
鄭州黃河公路大橋1984年開始建設,南起鄭州市花園口,北抵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馬莊,全長5549.86米,為河南省內跨越黃河的重要快速通道,也是107國道重要橋梁。1986年10月1日通車。
現在,鄭州黃河公路大橋的資產管理方,是河南省交通廳下屬企業—河南中原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該橋的通行費收入,是中原高速公司的主營業務重要構成之一。
根據該上市公司中原高速公布的數據,該橋及其南接線最近一次審批的收費權經營期限為20年,經營期限自2000年12月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2007年,中原高速四處收費公路總計收費180171萬元。其中,鄭州黃河公路大橋通行費收入為20761萬元,占收費總收入的11.5%。
按照此數據計算,2007年,該大橋的通行費收入為當初政府投資1.06億元的1.95倍。而至該大橋收費截止期的2020元12月,審計署預計該大橋還將收費30億元,則該大橋36年間總收費收入將達到當初投資的40多倍。
鄭州一位司機說:“如此可觀的收益,是否就是違規收費至今難以停止的原因呢?”
“難道審計署搞錯了”
國家審計署《2號公告》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把收費公路作為融資平臺,在公路上違規設站、提高收費標準、將政府還貸公路隨意轉為經營性公路等。一方面,經營企業從地方政府批準的高收費期限和收費標準上獲取收益,用來再投資政府指定的其他項目及彌補財政經費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從包括公路等各種投資活動、企業經營收益中獲得稅收收入等。這種做法影響了政策目標的實現和效果,加大了社會負擔。
具體到鄭州黃河大橋,審計署的定性為:“還清貸款后繼續違規收費”。根據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在公路上設立收費站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此,記者致電河南省交通廳。該廳拒絕接受采訪,并表示,目前仍在等政府的通知。但此前,中原高速公司總經理關鍵在接受《證券日報》采訪時說,鄭州黃河大橋收費問題是經過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批準的,不存在違規的問題。“如果是違規,那也是政府違規,可能跟公司沒有關系。”
河南省交通廳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也在接受《證券日報》采訪時認為,鄭州黃河公路大橋不存在違規問題,收費是根據統貸統還的原則。“我們獲得(鄭州黃河大橋)經營權是當年(2001年)根據交通部審批過的,而這個(《條例》)是后面出來的。”
記者注意到,《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附則中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規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但是,記者沒有找到上述部委根據《條例》原則對鄭州黃河大橋收費問題的再規范性文件。目前鄭州黃河公路大橋繼續收費的依據,仍是省政府的有關批文。
對此,鄭州譯達律師事務所王智勇律師認為,由河南省政府批準的正式文件屬于地方政府規章;交通部審批的文件屬于部委規章;但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屬于行政規章。從法律的效力上來講,地方政府規章與部委規章都不能與行政規章相沖突。
對于河南省交通廳提出的統貸統還的說法,審計署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司長潘曉軍在接受有關記者的提問時曾經表示,一些地方將政府還貸公路收取的部分通行費,用于其他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并稱之為“統貸統還”,這種做法不合規定。
此外,記者還注意到,2007年11月14日,交通部發布了《關于廢止47件交通規章的決定》。該決定第11項明確廢止由原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的《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梁、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88]交公路字28號),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而這個被廢止的《規定》,則是眾多貸款修建的路橋隧道此前收費的重要依據。
“難道是審計署搞錯了?”一位通行鄭州黃河公路大橋的司機,在不情愿情況下交費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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