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廣東省深圳市舉行的全國檢察機關第四次舉報工作會議傳出信息:“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是舉報工作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與有關部門配合,促進保護舉報人的立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廳有關人士說。
有關負責人從眾多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事例中隨意摘取兩例就足以令人觸目驚心。
2006年4月3日晚,四川省武勝縣工商局黨組書記龔遠明和妻子到街邊散步后回到工商局家屬大院。就在離自家樓房的樓梯只有幾米距離時,一場慘劇發(fā)生了。
據(jù)龔遠明的妻子李亞回憶,當天晚上10時左右,一名男子從她后面將其眼和嘴死死捂住。在眼睛被捂住前,她恍惚看到丈夫龔遠明被另一名男子用手扳倒在地,還有一人拿出砍刀朝龔的腳砍去。遭遇襲擊事件的整個過程僅兩三分鐘,龔遠明就倒在了血泊之中,左腳腳筋被砍斷,頭部也受到重創(chuàng)。
龔遠明從2005年7月起就向中央和四川當?shù)赜嘘P部門多次投過舉報材料,反映內容主要是某縣領導等多人在內的違法違紀問題。自此以后,龔曾在家中多次接到威脅電話。
李亞稱,丈夫遇害可能與其多次實名舉報當?shù)卮嬖诘囊恍└瘮‖F(xiàn)象有關。而當?shù)鼐较嚓P人士則表示,龔遠明被砍腳事件不排除報復行兇因素。
李文娟,原是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的一名公務員。在負責稅收登記工作的過程中,她發(fā)現(xiàn)鞍山市國稅局存在人為地少征國家巨額稅款等違法和違規(guī)行為。猶豫了五個月之后,李文娟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了實名舉報。可是,她等來的卻是兩次辭退和一次勞動教養(yǎng)的結果。
舉報人是檢察機關反腐敗的同盟軍,然而,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tǒng)計:5年來,檢察機關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1000余起。目前,我國對舉報人保護實行的原則是“向誰舉報,誰就負責保護”。舉報人保護工作,各部門各負其責。檢察機關對于向其他機關舉報的舉報人保護,只能是對舉報人打擊報復造成舉報人重傷或死亡的、精神病的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涉嫌構成犯罪的情況。
我國在憲法中雖然明確了公民有舉報的權利,但到目前為止,除了刑事訴訟法上有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和高檢院出臺的政策性規(guī)定外,我國還沒有一套系統(tǒng)的關于舉報人和證人保護的法律制度。可喜的是,目前,這一狀況可望發(fā)生變化。
據(jù)記者了解,廣東、安徽、湖北、廣西、寧夏、山東、江西、海南等一些省、自治區(qū)檢察院,會同監(jiān)察部門,提請當?shù)厝舜蟪N瘯䦟徸h通過了保護公民舉報條例。
“這為今后制定舉報人保護法提供了實踐依據(jù)。”這位人士表示,“保護舉報人有了依據(jù),我們的工作就有了方向。"(記者趙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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