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行政化”、“審者不判、判者不審”、以“會場”代替“法庭”……這是業(yè)內人士對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病癥”的形象概括。
“現(xiàn)行審判委員會制度已經(jīng)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要求。”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張根大在接受本報(注:法制日報)記者獨家采訪時這樣表示。
審委會的存廢問題,曾是一個激烈爭議過的問題。許多主張廢除審委會的人認為,審委會用內部開會的形式?jīng)Q定案件的處理,違反了公開審判的法律原則,干預了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的獨立審判權,應該廢除。
但是,“審判委員會在總結審判經(jīng)驗、研究重大疑難案件、統(tǒng)一司法標準、保證辦案質量以及抵御外界對公正司法的干擾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張根大說。
張根大很肯定地告訴記者,目前審判委員會還不能廢除,由于我國法官素質水平不一,審委會在程序上無疑多把了一道關。
記者了解到,為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著手對審判委員會的機構設置、工作程序和運行方式進行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將呈現(xiàn)四大改革亮點。
亮點一
從會議制逐步走向審理制
只聽案件承辦人匯報、不對案件進行聽審就直接裁判,“審者不判、判者不審”,一度被學者喻為“行政會議”。
針對審委會這一弊端,最高法院要求,審判委員會由會議制逐步改為審理制,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采用多種審理方式,并提倡審委會委員單獨組成合議庭或與其他法官參加合議庭一起直接審理案件。
同時要求,審判委員會改變過去只聽取承辦人匯報案件的做法,合議庭全體成員列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委員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直接訊問被告人或詢問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
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實行審委會委員旁聽庭審,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觀臆斷。
亮點二
從單一工作機制走向多元工作機制
據(jù)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已設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和民事行政專業(yè)委員會。
最高法院還要求,有條件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設立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和民事行政專業(yè)委員會。
“在審委會設立專業(yè)委員會,可以提高審判效率,使審委會更加專業(yè)化。”張根大告訴記者。
亮點三
從行政化組織走向司法化專業(yè)機構
針對審委會結構中存在的問題,最高法院提出了具體的改革審委會制度的方案。其中之一是要改革審判委員會的成員結構,改變過去只能由院長庭長參加審委會的習慣做法,要求審委會委員中要有一定數(shù)量不擔任領導職務的高水平資深法官。同時配套落實院長庭長辦案制度,提高審判委員會指導司法實踐的能力。
這一重大改革直接回應外界對審委會“行政化”的質疑。在實踐中,審委會組成人員大都由院長、副院長、庭長等領導組成,沒有行政職務的普通法官幾乎被排除在外。審委會人員組成的行政化傾向,被外界指責“嚴重影響了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質量”。
亮點四
從多種表決方式到按多數(shù)人意見決定
記者了解到,審委會的表決方式也將有重大改動:確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事項或審理的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審判委員會經(jīng)審理后通過表決,按照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出決定。(記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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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委會簡史
審判委員會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早在1932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頒布的《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規(guī)定,縣以上裁判部(即法院)組織裁判委員會。該裁判委員會就是審判委員會的前身。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法院暫行條例》規(guī)定,省、縣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
195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組織法進一步確認了審判委員會制度,并且擴大了審判委員會的職權。
1979年經(jīng)修改后頒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jīng)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至此,我國的審判委員會制度基本確立。
此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三大訴訟法”分別對審委會職權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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