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試行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
據介紹,根據審判工作管理的需要,評估指標體系劃分為審判公正、審判效率、審判效果3大指標。其中,審判公正指標由立案變更率、一審陪審率、一審上訴改判率等內容構成;審判效率指標由法定期限內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結案數、法官年人均結案數等內容構成;審判效果指標由上訴率、申訴率、調解率等內容構成。針對群眾滿意度的評估,《意見》還專門規定,將根據需要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廉政(形象)監督員和當事人及其代理(辯護)律師、社會公眾進行問卷調查。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建立評估指標體系工作將于今年啟動,北京、上海、湖南、內蒙古等11個省市區率先開展。
《意見》指出,建立科學、統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體系是《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評估體系,能夠確立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的量化標準,建立法院內部全新的動態監督體制和科學化審判管理,能夠分析影響審判質量的各種因素,從而為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決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詳細的參考依據,推動法院審判質量的全面提高。這項工作,對于正確把握審判形勢、總結審判經驗、增強審判能力、改進審判工作、推動國家法治化建設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規定,上級人民法院負責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評估工作。
《意見》要求,案件質量評估應當堅持正確導向,節約訴訟成本,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標,妨礙審判獨立、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各級法院要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以實現對訴訟和執行各環節、各類審判的評估,以及對法官辦案質量的評估。為追求評估指數而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篡改統計數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根據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和行政處分。(記者 程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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