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向東
備受各界關注的移動電話國內漫游費上限標準聽證會,22日在北京舉行。相對于以前逢聽證必漲,這似乎算得上是一個“降價”聽證,雖然聽證的方案離人們的期望相差甚遠,但有關部門召集這樣的聽證,總算是一個進步。
不過,即使如此,我們還是不難發現,目前的價格聽證還是“單邊行情”,即由企業或有關部門提出,而對于真正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公眾來說,也只能是“聽”,而不能啟動聽證程序。就這次移動電話國內漫游費上限標準聽證會來說,聽證代表也只能在兩個方案中作“選擇題”,雖然有聽證代表認為移動電話國內漫游費還有很大的下調空間。
對于這次移動電話國內漫游費聽證,公眾的質疑已經很久了,但如果有關部門對這種質疑置若罔聞,無論公眾的質疑多么強烈,從法律上講,這些努力最終將是徒勞的。之所以有這種結果,就在于有關部門在立法時就為消費者或社會團體申請聽證預留了空白。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對于價格聽證,更應當受到質疑的是:相關部門為何5年時間竟拿不出一個關于消費者或者社會團體申請聽證的辦法?
早在2002年鐵路票價上漲聽證時,所依據的原國家計委制定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中曾規定:“消費者或者社會團體認為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價格的,可以委托消費者組織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就是說,如果這個辦法現在還在執行的話,至少法律還賦予了公眾對有關價格有異議時,可以提出申請價格聽證的權利。
可遺憾的是,一年后,在修改后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中,對消費者或者社會團體申請價格聽證的條款被改成了“消費者或者社會團體認為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價格的,可以委托消費者組織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聽證申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比原來的規定多了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可就是這幾個看似不起眼的文字,卻堵死了“公眾”質疑政府價格決策的途徑。因為迄今為止,5年多過去了,這個“另行制定的具體辦法”還未見蹤影。結果最終就造成了今天這種公眾對政府價格決策有疑問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救濟的情形。
在立法時間上,從我國《價格法》頒布到《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出臺,用了三年半的時間,而從《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到《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中間僅僅相隔了不到一年半的時間,那么,對于《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一個具體的配套辦法,為何讓公眾等了5年多,還不見蹤影呢?
如果不從根本上賦予公眾提出價格聽證的權利,即使是像不久前廣東省物價部門對廣東電網公司的成本監審發現,利潤空間太大,只要有關部門不進行干涉或企業不主動降價,公眾恐怕還只能繼續為企業繳納“太大的利潤”。
我覺得要想從制度上來終結啟動價格聽證的“單邊行情”,就應當給公眾一個申請價格聽證的途徑,而已經寫入《政府價格聽證決策辦法》的“消費者或社會團體”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申請權”,卻因相關部門遲遲不出臺配套辦法而使公眾無法行使。我覺得應當問問相關部門:消費者或者社會團體申請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5年未見出臺,到底是立法本身的原因,還是不作為造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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