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重慶“彭水詩案”之后,全國各地出現了一連串的“誹謗”官員案,大都涉及公民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散布對當地官員不滿的言論。最近,遼寧西豐的短信誹謗案又增加了一層變數。在西豐縣委領導眼里,不僅公民對縣委的批評構成“誹謗”,而且媒體對“誹謗”事件的報道也構成了“誹謗”。筆者不得不說,這些判斷是缺乏憲法常識的。
去年“彭水詩案”發生后,筆者曾經寫過一篇短文,主題是公民對官員的批評在法律上不可能構成“誹謗”;要對公民言論入罪,政府需要證明這種言論的指控不僅是無中生有的,而且是主觀故意的。在法治發達的國家,公民批評官員的自由是一種受到法院嚴格保護的憲法常識。中國1982年憲法也明確表達了這種常識:公民不僅有言論和出版自由(第35條),而且“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以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41條)。但是時隔大半年,就從各地仍然頻發的“誹謗案”來看,各地政府官員似乎還沒有理解憲法所表達的常識。
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是眾所周知的,無需贅述。公民批評官員的憲法權利不僅是一種重要的個人自由,而且對于建設“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近年來,不少地方的貪污腐敗、侵犯權利案件頻頻曝光,而某些官員的胡作非為正是通過公民檢舉揭發而被曝光出來的。如果公民沒有說話的自由,中央政府很難發現并懲治地方腐敗。就拿“西豐誹謗案”來說,當事人已經來到北京準備向中紀委反映情況,但還是被抓回去定了罪。在目前地方民主和法治還很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不是那條“誹謗”短信引起報刊注意,趙俊蘋很可能只能默默忍受西豐縣委的打擊迫害,而中央和全國人民至今還蒙在鼓里。因此,要有效監督地方官員,中央必須保證人民不僅有說話的自由,而且沒有因言論而受懲罰的恐懼。
當然,在信息爆炸的現代社會,任何個人的聲音都是微弱的,即便通過手機短信等現代化工具也不例外。公民的聲音如何受到社會重視?這就要靠《法人》雜志這樣的媒體,媒體相當于公民言論的“擴音器”;它將重要事件從紛繁嘈雜的信息海洋中過濾并提取出來,引起全國關注,幫助人民監督政府和政府自我監督。可以說,中國社會近年來取得的每一點重大進步都離不開媒體的作用;沒有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的新聞報道,我們都不可能知道孫志剛事件、山西黑磚窯事件、廈門PX事件……更不用說解決這些事件中的問題了。新聞監督是最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也是公民權利最有力的保障。因此,如果說公民個人的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護,那么媒體的報道自由更應該受到保護。事實上,比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4年“紐約時報案”的判決就是專門針對媒體的報道自由;為了避免給言論自由“潑冷水”,政府不僅不得禁止公民個人“誹謗”,也不得禁止媒體“誹謗”。當然,就和個人一樣,媒體也得承擔法律和道義的責任;如果媒體誹謗了平民百姓,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然而,為了保護普通百姓的基本權利,為了保證政府受到有效監督,政府官員就不能因為媒體報道對自己不利而隨便指責“誹謗”;即使報道錯了,政府也得“忍”著點,而不是像西豐縣委那樣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權力到處抓人。
有趣的是,西豐縣委竟然搬出西豐人民作為后臺,認為《法人》雜志的報道嚴重影響了“西豐的形象”,甚至聲稱“我們不采取相應措施,是對全縣人民不負責任!”,以為這樣就能為剝奪憲法基本權利的行為提供正當性。但是他們恰恰錯了。無論是西豐的形象還是西豐人民的利益,確實是要維護的;報道是否屬實,社會也自有公論。然而,西豐不能通過扼殺公民和媒體的言論來維護自己的“形象”,西豐人民也不會在乎如此“維護”起來的虛假形象。恰好相反,就和當事人趙俊蘋一樣,西豐人民的最大利益正在于通過包括短信在內的各種方式反映自己意見的權利,在于接受媒體采訪并得到報道的權利,在于讓中央和全國人民知道西豐究竟發生了什么的權利。如果憲法規定的這點權利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那么不僅是西豐,全國各地發生的大大小小的孫志剛事件、黑磚窯事件就永遠不會完結——不僅不會完結,而且會渾然不覺地在我們眼皮底下大行其道。
在經歷這么多“誹謗”事件之后,我們希望全國各地上上下下的官員都能形成一種憲法常識:除非是顯然的明知故犯,公民和媒體在法律上是不可能“誹謗”官員的。
(作者張千帆 系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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