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備受關注的“許霆案”正式進入二審階段,記者昨日獲悉,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吳義春已正式向二審法院廣東省高院提交上訴意見,提出其行為不屬于盜竊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錯的柜員機“配合”下,進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請求由許霆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
8律師為許霆案上書最高法
認為法律缺陷導致判決結果“合法不合理”
“盜竊9999元只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就提高到無期徒刑,這中間存在非常嚴重的斷檔現象。”昨日,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方平聯合7名律師針對“許霆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為《關于刑法及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議書,表示無論許霆是否構成盜竊罪,量刑標準都存在問題。
昨天下午,記者采訪了提交建議書的李方平律師。他表示,包括自己在內的許多律師一直都在關注“許霆案”,雖然他們8位律師對許霆的定罪問題存在分歧,但一致認為該案件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他們于1月6日擬定了一份公民建議書,并在7日下午通過同城快遞投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最高人民法院,并在昨日上午收到取單短信。
據了解,8名律師分別來自北京、廣東、上海和福建,其中6人為專業律師,兩名為法學學者。
建議書中指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問題。其他的侵犯財產類案件的量刑標準都實現了無縫銜接,然而盜竊金融機構情形則不然。
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盜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可定為數額特別巨大。ATM一旦認定為金融機構,超過10萬元依法就只能判處無期或以上徒刑。“這中間存在非常嚴重的斷檔現象,真可謂1元之差,差之千里。”李方平說。
在建議書中,李方平等律師還分別提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來表明1998年發布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盜竊公私財物量刑數額標準上滯后。
按照建議書所指,1997年和2006年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分別為6470元和21001元,相差3.24倍,然而盜竊量刑標準卻沒有根據國民經濟、人均收入的提高相應調整,以至于判決結果相較十年前顯得越來越重。這種現狀如果繼續維持,則與罪行相適應原則背道而馳。
獄中許霆不知自己名聲在外
日前,記者輾轉得知了許霆的近況,看守所中的許霆每天只能讀《人民日報》,全然不知自己的“惡意取款行為”已在外界引起了軒然大波,自己早已成為大家的關注焦點,網友、專家、親友四處奔走為他申冤。得知此情,許霆表示意外之余心情頗為復雜。而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得知他就是許霆后,也很驚訝,平時一直都是叫編號,沒想到他還是一位“名人”。去年12月下旬,在與辯護律師會面時,許霆請律師轉達意見,請求上訴時法官尊重事實,并請求特殊案件要從輕處理。許霆更是向律師提出,一審中還有很多事實未公布,他認為自己在寶雞車站是自首的。“許霆說當時進站時,他已經過了安檢口,但自己又折回來,主動告訴在場的兩名警察,說自己就是許霆,然后兩名警察才通過電腦對比核實了身份。”律師說。這個細節之前開庭及會見律師時許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沒有機會說。
就此,記者根據此前一份《抓獲經過》,并聯系了許霆被抓獲現場的見證者之一寶雞火車站派出民警劉鐵權。劉鐵權回憶,“當時他正要過寶雞火車站的安檢系統,一見現場有民警,顯得很畏縮,我見他神情可疑,便叫他到一邊查身份證。”據了解,許霆是被廣州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以盜竊案在網上通緝的逃犯,各地派出所都可查到其照片。“當時我拿了他的身份證到電腦上核對,發現身份證持有人相貌和通緝相片一樣,然后問他是否叫許霆,他也很誠實地回答我說‘是’。但他并非自首。”隨后,許霆就被帶到寶雞火車站廣場派出所接受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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