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貴陽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依法作出判決:貴州天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要采取措施,在3個月內排除其10余年間堆放的近300萬噸磷石膏礦渣對環境的侵害,消除其對貴陽人民飲用水源的影響,并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礦庫廢渣場。
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被稱作全國第一家環境保護法庭。27日判決的案件是自今年11月20日設立后,該法庭第一次審理的環境違法案件。原告是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
“起訴天峰公司只是一個開始。現在有了環保法庭,只要企業一天不停止污染,污染了“兩湖一庫”的水,我們就告到它破產倒閉為止。”原告委托代理人、貴陽兩湖一庫管理局副局長帥江說。
“水缸”變“染缸”,治污難“逼”出環保法庭
“10多年沒人管,那些礦渣堆積成山,太可怕了。”在貴州天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廠區,當地的一位村民氣憤地告訴記者,“喝了被污染的水,關節都變形;礦渣流到哪兒,哪里就寸草不生,顆粒無收。”
據記者了解,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流域有60多個較大污染源,其中相當一部分上游污染源處于貴陽行政管轄范圍外,年排放廢水2.2億立方米,僅紅楓湖水底多年沉積磷已達2000多噸,有關部門投入10多億元治污,卻難見成效。
依據貴陽市紅楓湖水域及其水源保護區規劃,天峰公司雖設在安順市,但位于保護區之內,因此,其排放水質應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Ⅲ類水質標準。但是,據貴州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監測,該企業磷石膏尾礦庫的渣場滲濾液僅總磷濃度就超標9.8倍。
“如此高濃度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溶洞,滲入羊昌河,致使羊昌河水質嚴重惡化,達到劣Ⅴ類,并最終流入紅楓湖。”帥江說,“由于該企業不在貴陽市轄區,10余年污染日益嚴重,但也只能干瞪眼。”
往日清澈的“水缸”,變成了今天的大“染缸”。作為飲用水源,目前,“兩湖”的水質已達到Ⅴ類甚至劣Ⅴ類,嚴重威脅貴陽市幾百萬市民的飲水安全。
清鎮市人民法院院長劉明說,設立環保法庭,并在貴陽市中院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可以說是被跨區域污染“逼”出來的無奈之舉。
跨地域、專業化,環保法庭有優勢
“貴陽設立環保法庭和審判庭,在全國是第一家。”劉明介紹說,“各級政府和領導非常支持,貴陽市撥出80多萬元,清鎮市拿出10萬元,為環保法庭租房子買設施,配備5名工作人員,其中3名是碩士。”
有人也許會問:為什么非要設立一個專門的環保法庭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林春認為,環保法庭擁有跨地域的審判權限和執行能力,有利于司法機關突破地方保護主義,保護水資源,解決了以往環保違法案件處罰不力的問題。
據了解,環保法庭將統一審理和執行涉及“兩湖一庫”環境保護、管理、侵權等民事、行政案件及相關案件。對于貴陽市轄區外涉及“兩湖一庫”的一審案件,將由貴州省高院向其下達指定管轄決定書。
以往,有關環境污染案件都在普通法庭審理,但由于環境污染問題專業性強,許多法官相關知識欠缺,判起案件來顯得力不從心。而環保法庭則可以匯集一批專業化的法官隊伍,這對懲處環境違法犯罪極為有利。
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記李軍說,環境治理,必須納入法制化軌道。成立環保法庭,問責失職、瀆職的機關公務人員,既嚴厲打擊環境違法,又讓污染者明白:破壞環境就是犯罪。
環保法庭庭長蔡明認為,目前,國內環境污染形勢嚴重,通過科技、行政、經濟等手段往往只能解決單一的問題,而司法在防治環境污染方面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
就如天峰公司一案,如果企業未執行判決,法庭就可對企業進行處罰,嚴重的可追究企業直接責任人拒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常有震懾力。
不是人人都能當原告,限定訴訟主體存爭議
據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2006年以來,貴陽市兩級法院所受理的環保案件只有7件,均為民事領域,涉案金額僅14.98萬元;刑事案件才一件。1997年我國新刑法規定了環境污染罪,但至今全國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只有幾十起。
雖然我國環境法的體系日趨完善,但環保受案數與實際污染程度嚴重不對稱,究其原因,除有法不依、執行不力外,更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載體。
針對一些外界的議論,蔡明說:“成立環保法庭,這是依法保護環境的一次有益探索,絕不是作秀,社會各界應該共同探討推進。”
目前,貴陽環保法庭暫定只有貴陽兩湖一庫管理局、環保局、林業局、檢察院等四家單位才有訴訟主體資格,排除了個人和公益組織。
“訴訟主體資格之所以從嚴控制,是避免人人都來告,造成訴訟泛濫。”蔡明說。
據介紹,關于此類案件訴訟主體資格,法學界也存在爭議。有的法學專家指出,林業、環保等部門與環境違法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不能提起訴訟。人民群眾雖是直接受害人,但環境違法案件非常專業,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取證和舉證艱難,而且有關環境證據鑒定成本非常高,讓他們提起訴訟也不現實。
“說實話,對轄區以外的污染企業,可以去環保法庭告,但轄區內的,將不輕易采用民事途徑去解決,除非各種行政手段都用盡。因為告了,就表明職能監管部門不作為。”帥江直言。
劉明院長呼吁,環保法庭雖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成立,但畢竟是一種新的審判機制,急需完善環境與資源法律制度,確保其有效運行,依法保護環境,締造生態文明。(記者 汪志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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