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9日電 今天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隨后的新聞發布會上對其進行了解讀,稱這次立法在及時、公正解決勞動爭議,給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處理機制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
李援表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繼6月份通過勞動合同法,8月份通過就業促進法,本屆人大常委會今年通過的第三部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這部法律加上前面通過的兩部法律,對中國的勞動法律制度進行了完善。從整個制度上來看,更加完備。
李援說,當前存在的關于勞動爭議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第一,時效短、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第二,有些用人單位利用現在的一些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來惡意拖延勞動爭議的解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社會矛盾的激化。針對這些問題,法律有針對性地做出了一些規定。
第一,對調解予以強化。把著重調整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一個原則作了規定,整合了現在社會上已經成立的各種勞動調解組織來參與勞動爭議。比如說企業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一些組織,大家都來參與調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第二,延長了時效。現行的時效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要申請仲裁。當初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盡快來解決勞動爭議。結果在實踐中,發現時效太短不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本法這次把時效延長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損害時起一年內可以提起仲裁申請。仲裁時效延長為1年,并且規定了時效的中斷和中止制度。特別是對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的爭議時效作了特別規定。在存在勞動關系期間,追討拖欠的工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當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該在1年內提出申請仲裁。
第三,仲裁的期限短。現在的仲裁期限一般為74天。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可以延長到104天。那么按照現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準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長,最長可以延長到60天,周期幾乎縮短了一倍。
第四,規定了“一裁終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終局,不必再走完勞動爭議處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說一裁終局的不再上法院,這樣少了一個時間比較長的訴訟環節,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縮短。縮短的這些案件規定為數額較小的、事實簡單的和有明確國家標準的案件。
最后,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保證,這樣可以大大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
李援還表示,等到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勞動者維權的意識增強了,用人單位如果再違法的話,一些勞動爭議恐怕就會更多地提出來。但按照現在的勞動調解仲裁法遵循的公正、及時、方便、快捷的原則,他認為能夠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臺后勞動爭議大量發生的情況。(據人民網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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