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政府獎勵表彰體系的一個未來組成部分,有關國家勛章法的相關工作已經納入相關部門視野。12月15日,國家人事部部長尹蔚民在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上表示,將設立國家榮譽制度,表彰有杰出貢獻的文化工作者。目前,我國將抓緊研究建立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框架,啟動行政獎勵法、國家勛章法的研究論證工作。
建立國家榮譽制度授予榮譽勛章,是國家給予為國家、為社會作出杰出貢獻的公民的最高褒獎。作為國家最高榮譽,建立國家榮譽制度,授予榮譽勛章,其積極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上:其一是體現了國家對杰出貢獻者所取得成就的認可,獲得國家榮譽者,將載入國家榮譽史冊,名垂青史;其二是以國家名義對杰出貢獻者施以最高獎賞,具有最高權威,獲獎者將受到全社會的廣泛尊重;其三是能夠以此營造國家榮譽至高無上的氛圍,發揮榮膺國家最高榮譽者的引領、示范作用,進一步激發各行各業的愛國熱情和創業激情。
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建有國家榮譽制度,對作出杰出貢獻的公民,授予榮譽稱號、頒發國家榮譽勛章,以表彰其所作出的杰出貢獻。我國的獎勵制度應該說在各級黨政機關已經比較健全,但是對于其他公民,卻尚未有一套完整的獎勵制度。比如工作成績突出的公務員,可以通過嘉獎、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等實施獎勵,而其他普通勞動者,最多是被評為市級、省級及全國勞動模范等。此外,目前我們的獎勵模式也是花樣繁多,比如各種“十大人物”評選活動,行業開展的“能手”、“標兵”、“模范”評比活動等。雖然這些獎勵,體現了各級政府對突出貢獻者的褒獎,體現了精神上、物質上的獎勵,但是很多榮譽并不能代表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級榮譽,各種榮譽之間,在地位上和權威性上,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建立國家榮譽制度,授予國家榮譽勛章,不同于常規的行政獎勵制度。國家榮譽是最高榮譽,體現在高等級的國家獎勵,既是最高榮譽,也是最高的獎賞。這個國家榮譽授予的范圍,應當涵蓋全體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分年齡、職業,無論是工人、農民、干部、個體經營者,還是學生、退休人員、文化工作者,如果為國家、為社會作出了極其杰出的貢獻,創造了巨大的社會價值,就都應該獲得國家最高榮譽,都應該被授予國家榮譽勛章,而不應僅僅止于文化工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50多年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我們曾經授予很多為國家、為社會作出杰出貢獻的先進人物、模范人物以勞動模范、有突出貢獻者等榮譽,但并未形成長效的國家榮譽制度和完善的國家榮譽獎勵體系,各行各業也存在著“各自為政”實施獎勵的現象。統一國家級獎勵模式,制定勛章法,有利于規范獎勵程序和獎勵等級,有利于激勵廣大公民為國家建設、為社會發展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并以獲得國家榮譽為榮,創造性地服務于國家、服務于社會,迸發出更大的激情,釋放出更大的作為。
因此,建立國家榮譽制度,啟動行政獎勵法、國家勛章法的研究論證工作值得期待,期望有關部門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盡快形成方案,上報國家批準實施,讓國家榮譽制度成為推動中國社會文明進步、和諧發展的強大推動力,成為國家對所有作出杰出貢獻公民的最高褒獎。(易京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