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昨天正式公布,北京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后租房者在家門口就可享受到辦理暫住證、辦理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服務。租房中介也不得押扣客戶資金否則將面臨處罰。
“規定”中明確,出租人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此外,如果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隱患的,將被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租戶登記信息將保密管理
根據規定,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為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的當事人提供包括辦理暫住證,告知有關人員辦理流動兒童入學、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等事項的規定和流程等相關服務。
基層管理服務站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基層管理服務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
昨天,北京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過去對于基層管理服務站的職責沒有進行明確規定,該“規定”出臺后,基層單位給老百姓提供服務在制度上有了保障。這位負責人表示,之前已經有一些城區率先實行了此項服務,明年1月1日后,將在全市推廣施行。據了解,所有登記信息將由相關部門實行保密管理。
中介不得拖延支付客戶資金
此次“規定”專門對全程代理出租業務的中介公司進行了規范,“規定”第二十條明確,本市對房屋租賃經紀委托代理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中介公司和經紀人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
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之前,有些中介公司從房客手上收到3個月的房租,但只支付給房東一個月租金,把剩余的錢押到中介公司。“規定”出臺后,此類行為將被嚴格制止。“由于中介公司積壓資金,導致了一些社會問題,新制度將規范這些行為。”
據了解,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6項服務:
1、宣傳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識;
2、告知有關人員辦理流動兒童入學、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等事項的規定和流程;
3、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與房屋租賃有關的證明;
4、受當事人委托提供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件,辦理普通地下室登記備案;
5、交驗、登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納稅代辦服務等;
6、提供維權服務信息。(記者杜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