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該辦法實施后,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無證導游以及流動無照經營等14類城市管理方面的處罰權統一由城管執法機關行使,原職能部門不得再行使。
毆打當事人將追究責任
《辦法》明確規定,城管執法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刁難、謾罵、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當事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查封、扣押、沒收的財物;索要、收受當事人及其家屬財物或宴請等違法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為的,將被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針對以往城管執法中偶發的損毀財物現象,《辦法》明確了城管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可以采取抽樣取證、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并強調先行登記保存、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流動違法可跨區域管理
地域管轄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一般原則,然而城管執法經常面臨當事人在相鄰執法區域進行流動狀態的違法活動。為提高執法效能,《辦法》規定執法區域相鄰的城管執法機關對類似流動無照經營等流動狀態下發生的違法行為,可以約定在適當的區域范圍內共同管轄。
規范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環節。《辦法》規定城管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后將相關文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將相關文書送達當事人。
此外,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外,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杜丁)
十四類處罰權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市政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處罰權
●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環境保護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施工現場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城市停車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流動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權
●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對違法建設的有關處罰權
●旅游管理方面對無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行為的處罰權
●市人民政府決定由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其他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