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日電 最新一期中共中央機關刊物《求是》發表文章說,中共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對黨的建設提出的新要求,把推進黨內民主建設作為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的一項根本性建設,以改革的精神積極發展黨內民主,在理論和實踐上取得了重要進展。
(一)著眼于指導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內民主建設的發展,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在黨內民主理論上取得重要新成果。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民主建設,根據黨內民主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民主執政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的本質要求,實現民主執政的根本途徑是通過積極發展黨內民主,帶動和促進人民民主,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要積極探索發展黨內民主的有效途徑和形式,制定和實施落實黨內民主的具體措施,推動黨內民主制度化、規范化;要充分尊重黨員在黨內活動中的主體地位,推行黨務公開,積極拓展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渠道,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要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集中民智、充分集思廣益,不斷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要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拓寬選人用人的視野,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善于領導科學發展的優秀干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要通過擴大黨內民主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等等。這些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反映了加強黨內民主建設的新要求,體現了廣大黨員干部對發展黨內民主的新期盼,對于加強黨內民主建設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二)著眼于激發廣大黨員的創造活力,豐富黨員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的內容與形式,黨員的民主權利得到有效保障。2004年10月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充實了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完善了保障黨員權利的具體措施,明確了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應盡的職責,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基本制度規范。各級黨組織采取有效措施落實這一條例,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渠道進一步拓寬,黨員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進一步規范,黨員控告申訴受理工作進一步加強,一些侵犯黨員權利的案件和誣告陷害的案件得到查處。按照十六屆四中全會關于“逐步推進黨務公開”的要求,各地黨務公開工作逐步推開,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進一步完善,黨組織的活動更加透明。黨的基層組織在保障黨員權利中的作用得到加強。一些基層黨組織探索建立黨員議事會、民主懇談會、黨員旁聽縣鄉常委會(黨委會)等制度,培養黨員的民主意識,提高黨員的民主素養,調動了廣大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的積極性。
(三)著眼于提高重大決策的科學性,推進民主討論、集體決策、責任約束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民主決策機制更加健全。中央政治局帶頭執行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中央作出重大決策之前,都要廣泛聽取各地、各部門和民主黨派等各方面的意見。從十六屆四中全會開始,中央決定將全會文件征求意見的范圍擴大到十六大代表,以進一步集中全黨智慧、凝聚全黨共識。各級地方黨委結合實際進一步健全黨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逐步提高。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等全局性、戰略性問題的重大決策,廣泛發揚民主,堅持走群眾路線,深入調查研究,集體討論決定。凡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廣泛實行聽證、公示等制度,集思廣益,集中民智,使決策既符合客觀實際,又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對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使決策更加科學化。一些地方黨委還探索建立重大決策記名表決制、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書記末位表態制等制度,把民主討論、集體決策與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結合起來,強化了決策的責任約束、減少了決策失誤。
(四)著眼于提高選人用人的準確性,把“群眾公認”原則貫穿于干部選拔任用的全過程,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進一步擴大。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成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和基礎環節,考察預告、任前公示、試用期和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表決重要干部等制度全面推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比以前更加透明,干部考察更加全面深入。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已經成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為進一步打破論資排輩、不拘一格選拔人才、促進干部能上能下找到了重要突破口,有的地方探索實行廳處級聯考、分類選拔的辦法,即省(區、市)、市(地)聯合公選廳、處級領導干部,統一發布信息、統一組織報名、統一考試閱卷、統一公布結果,規范了操作,整合了資源,降低了成本。十六大以來一系列擴大民主的措施進一步拓寬了選人視野和選人渠道,豐富了干部選拔方式,促進了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五)著眼于真實反映選舉人意志,改進提名方式、擴大差額選舉的范圍和比例,健全黨內選舉制度取得新進展。在剛剛結束的地方四級黨委領導班子換屆中,普遍采取了差額推薦、差額考察的辦法,一些地方還在差額推薦、差額考察的基礎上探索實行差額表決,使換屆的過程成為擴大黨內民主、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的過程。十七大代表選舉,差額比例一般都超過了15%,比十六大時增加了5個百分點,擴大了選舉人的選擇范圍,在推薦提名階段也普遍做到了差額推薦。一些地方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范圍,在村一級實行“兩推一選”,根據黨員、群眾的公開推薦,由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黨支部(總支部)書記、副書記;在鄉鎮一級實行“公推直選”,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鄉鎮黨委書記、黨委委員和紀委委員;有的地方還對縣(市、區)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實行“公推公選”。這些新的實踐和舉措,對于進一步落實黨員和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與監督權,拓展黨內選舉的視野,提高黨內選舉的質量,增強被選舉人干事創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具有重大意義。
(六)著眼于加強集體領導,合理劃分黨委常委會與全委會的職責權限,黨的全體委員會的作用得到更好發揮。中央率先垂范,實行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向政治局通報民主生活會情況,各級地方黨委領導班子也按照中央要求,向同級黨委全委會述職和報告工作、接受全委會監督,全委會在重大問題上的決策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2004年,中央組織部頒發《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對重要干部任免實行全委會票決制的辦法作出詳細規定并得到普遍執行。一些地方還把全委會票決制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同級黨政職能部門的正職,運用到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進一步提高了全委會的地位。經過這次地方黨委換屆,副書記職數明顯減少,常委會同全委會的職責進一步明確,全委會的作用得到明顯增強。
(七)著眼于發揮黨代表的作用,擴大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黨的代表大會的權威得到更好保障。按照十六大關于“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的要求,各地大膽探索,穩步推進,取得了寶貴經驗。試行黨代會年會制的地方,賦予每年舉行的黨代會審議黨委、紀委工作報告,增補黨委、紀委委員,接受代表提案等職能。這一做法改變了過去黨代表只能在五年一次的黨代會召開期間發揮作用,全委會難以向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監督的狀況,提高了黨的代表大會的權威,促進了黨內權力配置和運行的科學化、民主化。試行黨代表常任制的地方,賦予黨代表評議權、建議權、提案權、質詢權等權利,黨代表在黨代會閉會期間積極參與重大決策,自覺監督黨委、紀委及其成員,充分反映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并接受選舉單位黨員群眾的監督。
(八)著眼于促進領導干部廉潔用權、依法用權、公正用權,加大上級對下級、下級對上級和同級相互之間的監督力度,黨內民主監督的有效性不斷增強。2003年12月,中央頒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把黨內監督的重點明確為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為開展黨內民主監督提供了根本依據。五年來,中央和省一級黨委陸續建立巡視制度。中央巡視組對省級領導班子,省(區、市)委巡視組對地市級領導班子進行了普遍巡視,對巡視中發現的問題采取實地督察、發函督辦、重點查處、整改結果報告等辦法認真加以解決,有力促進了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依法行政、秉公用權。各級黨組織把民主生活會作為領導班子內部監督的重要形式,切實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充分發揮領導班子成員相互監督的作用,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監督。特別是在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期間,主要負責人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班子成員之間廣泛開展談心交心活動、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斗爭,達到了化解矛盾、分清是非、統一思想、增進團結的目的。述職述廉、誡勉談話、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進一步健全,使領導干部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的領域更加廣泛、重點更加突出、操作更加具體。(田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