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正醞釀出臺規定明確: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該消息來自首次全國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會議。
兩種方案界定“影響大”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問題的規定(討論稿)》中,最高法院提出兩種方案界定“社會影響較大”。
第一種方案是,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轄區群眾的關注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屬于“社會影響較大”。第二種方案則傾向于具體列舉“社會影響較大”的標準,例如:涉及群體性利益、當地群眾關注、當事雙方矛盾容易激化、涉及重大事項的行政案件等。討論稿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陪審員堅持隨機抽取方式
最高院在調研中發現,個別地方有將人民陪審員固定或相對固定于某一審判庭或者合議庭的做法。對此討論稿明確:人民陪審員應當依法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人民陪審員的生命力在于其產生的隨機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出于緩解審判壓力的需要或者方便陪審的考慮,將陪審任務固定交給少數陪審員。”
對于“人民陪審員是否必須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的爭論,肖揚也明確表示:“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審員像法官那樣,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識和審判水平。”
據介紹,討論稿經過修改后有望盡快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