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國人都知道,如果一個人在中國被火車撞死,鐵路部門最多能給300元補償。如果是旅客因鐵路事故死亡,最多也只能獲賠4萬元。
要是死者家屬不服,只能在鐵路法院打官司,最終的結果往往是敗訴,因為鐵路方面的理由很充分——根據1979年頒布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和1994年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被火車撞死的命,就是這個“價”。
對此,越來越多的中國人表示不滿,認為這一制度違背基本的公平原則,也是對人的生命的不尊重。從上世紀末開始,陸續有人對這一制度提出質疑,并要求國家進行修改。
2007年7月19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這部由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法規,廢止了上述不合理“暫行規定”,部分修改了鐵路事故賠償規則,將鐵路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賠償金提高到了15萬元。
新辦法有“新氣象”
7月11日,溫家寶簽署第50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并確定其從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這部長達8章41條的行政法規,主要內容分為兩部分:鐵路事故的應急救援和事故的調查處理,前者依據損失程度將鐵路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其中,死亡30人以上為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下為一般事故。
按照該規定,鐵路事故是指“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
相對事故的應急救援制度而言,更受人們關注的是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序和標準。該法規第33條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比起老的規定來,這一賠償限額從4萬元提高到了15萬元,而自帶行李的損失賠償也從800元提高到了2000元。讓人耳目一新的是,新辦法規定,“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這句話的意思是,倘若旅客不滿意這一賠償標準,可以事先和鐵路部門約定更高的賠償標準,如果真發生意外,可以按約定的更高標準獲得賠償。業內人士對此并不表樂觀:“鐵路處于壟斷地位,都是旅客求鐵路,哪有旅客講價的份?這樣的規定,沒有實際意義。”
300元“命價”仍未廢除
新辦法公布后,輿論界樂觀地認為,國務院廢除了實行了近30年的300元“命價”,但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業內專家冷靜分析后認為,這一不合理的“命價”壓根就沒有被廢除,甚至被強化了。
雖然新法規將事故賠償金提高到了15萬元,但這只限于鐵路有責任的事故。新法規第32條規定:如果“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法規甚至還補充規定:“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打個比方,如果發生了泥石流導致火車脫軌,哪怕撞塌了路邊的房屋或者撞死人,鐵路部門都不用賠償,因為它屬于不可抗力。”該分析人士還解釋說,按照老辦法,如果行人在鐵路路基上行走、乘涼、坐臥鋼軌等引發的死亡,鐵路部門還會酌情給予80~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00~150元。受害家屬因處理后事產生的生活費,可由其單位補償糧票。
可對于上述情形,新辦法居然明文規定一分錢不賠。“如果說過去的300‘命價’還有人道主義的因素,那么新規定干脆連這個都拋棄了。”這位分析人士說,“這是典型的撞了白撞。國家法律對汽車事故的處理明確否定了撞了白撞,對火車事故卻作相反的規定,這非常不公平!
他告訴記者,在新法規出臺后,很多媒體歡呼它的“進步性”,其實完全是一種誤傳。“除了對鐵路部門有責任的賠償提高了限額外,實際上對過去以來廣受批評的300元‘命價’不僅沒改變,反而干脆連300元也不補償了,這完全是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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