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行政領導應否出庭應訴;改革管轄制度,擺脫地方和部門保護;探索協調處理新機制,保護公眾合法權益……就社會關注的行政審判熱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日前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作的意見》將于近期出臺。
行政領導出庭應訴,是公眾關注的熱點。近年來,各地行政領導出庭應訴的越來越多,不少地方還專門制定了相關制度。曹建明說,這表明了我國法治水平的提升,對于增強行政機關的訴訟能力和執法水平也有重要作用。“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作為行政領導,工作繁忙、責任重大,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每一件案件都出庭應訴,但可以選擇一些案情重大、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規范和教育意義的案件出庭應訴。”
審理行政案件,往往要面對來自地方和部門的不當干預,基層尤為突出。曹建明說,為此,要積極推進行政訴訟管轄制度改革,依法指定管轄、異地審理,擺脫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非法干預。“指定管轄應當盡可能采取就近原則,方便當事人訴訟。地處邊遠、交通不便的地方,應當考慮當事人的困難和負擔,必要時可以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近年來,由農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遷、勞動和社保、環保等社會熱點問題引發的群體性行政爭議比較突出。曹建明說,在當前各種社會矛盾凸顯的形勢下,法院在行政審判中要按照“堅持合法審查,促進執法完善,依法規范撤訴,力求案結事了”的原則,注重運用協調解決的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協調解決,并不是放棄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而是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做好協調工作。”
我國法律體系較為復雜,不同法律規范之間有時會有沖突。曹建明說,為了準確適用法律規范、維護法制統一,要積極探索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要防止對同一類事實或者同一類法律問題做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無論是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在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對于當事人、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主體均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不得做出與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裁判。”(吳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