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容不下群眾“諍言”
“彭水詩案”發生后,在縣城街頭,幾乎每個受訪群眾都認為,縣領導動用國家公器打壓秦中飛,是壓制民間輿論的荒唐之舉。
調查中,彭水縣一些領導至今仍認為秦中飛寫的詞有問題。有的領導說,秦寫這首詞肯定沒有犯罪,但詞的內容是錯誤的。公安機關這次沒有抓到他在危害國家安全方面的罪證,這是因為偵查手段和能力不足,否則秦不會這么幸運。
但記者在群眾中間采訪發現,引起公憤的恰恰不是秦中飛,而是辦錯案的人。
秦中飛說,那首詞寫的都是大家經常在一起議論的事情,并非他個人觀點。據記者調查,《沁園春彭水》涉及的負面現象都有根據。
彭水縣一些領導認為,“十五”期間全縣GDP在渝東南4個區縣中由第四上升到第二,成績有目共睹。主要領導也廉潔務實,經得起紀檢審查。因此,那首詞令其憤慨。
但街頭群眾卻認為,盡管彭水發展較快,但老百姓沒有得到多少實惠,公職人員收入過低。縣領導本該把那首詞當成促進工作的諍言,認識到老百姓積極參政、渴望彭水健康發展的熱情,他們卻反其道而行之,這是民主法治時代粗暴壓制言論自由的大倒退。
彭水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干部說,民間輿論并非空穴來風,越來越成為監督政府的一股重要力量。縣領導應該學會和老百姓多交流、多溝通,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宣傳和教育,用公權粗暴對待民意,既違反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中央精神,也是政治弱智。
全國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教授認為,秦中飛用短信傳播的詩實際是一種群眾意見的表達形式,而在“彭水詩案”中,彭水縣有關領導對待群眾意見隨意上綱上線,甚至輕易動用司法權對群眾意見進行打擊報復,為黨紀國法所不容,《刑法》中對領導干部濫用職權有明確規定,彭水縣有關領導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同時,此事件也反映出部分基層政府領導干部沒有正確對待群眾意見的態度,拋棄了黨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優良傳統。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院長王學輝教授也認為,民主與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內容,而“彭水詩案”中,百姓只是對縣委書記和縣長批評兩句就被定為犯罪,還有40多人被傳訊,這是過去“文字獄”中才有的情節。
王學輝教授還表示,現代法治政府的特征是,民主、公開透明、高效誠信,具有服務意識、負責任,而管制型政府則是強制約束、行政為上官為上,老百姓必須服服帖帖不能發牢騷。“彭水詩案”中政府的行為完全是與現代法治政府的理念背道而馳。
亟須暢通民意訴求表達渠道
接受采訪的法學專家還表示,“彭水詩案”在司法上的主要教訓在于,現行法律有關表述過于概念化,加之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傾向,給一些地方政府領導濫用公權大開方便之門。
王學輝教授認為,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大都在地方政府手中,在關系到地方領導人的案件中,往往難以堅守法律,這種現象損害了國家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司法的公正難以得到保證。“彭水詩案”正是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地方化傾向的一種表現。
陳忠林教授指出,秦中飛的行為根本構不成犯罪。根據《刑法》對“誹謗罪”的界定,必須是傳播捏造無中生有的事實才能構成誹謗罪,而秦中飛的詩只是對當地社會都知曉的事實進行描述、對縣委主要領導辦事不力發了幾句牢騷,連《刑法》中對侮辱的規定都構不上。
此外,陳忠林教授還表示,根據《刑法》規定,只有當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才構成公訴案件,秦中飛的詩只是對一個縣的情況進行表述,對外肯定不能產生什么外交影響、對內也沒有涉及全局性問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根本無從談起。
而“彭水詩案”中,由縣公安局和檢察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批捕起訴,說明在相關法律表述過于概念化和司法機關地方化傾向嚴重情況下,當地司法機關成了地方有關領導“濫權”的工具。
他認為,這個問題實際上普遍存在,如在處理國企改制、征地拆遷、群眾上訪等問題時,一些基層政府經常借“可能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之名,輕易動用司法力量平息民眾意見,這是很不恰當的,只是因沒有造成“彭水詩案”的惡劣后果而沒有被追究。
有關學者認為,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要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暢通民意訴求和溝通渠道,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從“彭水詩案”看,我國民意訴求表達渠道不暢、公共政治言論空間缺失的局面亟待扭轉。
王學輝教授說,一些地區參與群體事件的群眾,有不少本身并沒有直接利益訴求,而是長期積累下不滿情緒,借機宣泄。導致社會情緒出現這種異變的主要因素,是地方官員無視民眾訴求,而民意上達的通道不暢。如果基層官員都用類似于“彭水詩案”的做法,有組織地阻撓民意表達,是將民怨淤積于底層,長此以往將使社會沖突一觸即發。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匡文波認為,“彭水詩案”反映出一些地方缺少公共輿論空間,百姓用短信和互聯網這些非正式的渠道,傳播具有一定公共政治性的言論,難免出現信息的不準確性、觀點的隨意性和情緒性。
他說,讓公民有序地表達自己的思想與言論,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一個暢通和理性的公共空間,通過這個公共空間,使得民間的民意能夠通過體制內的渠道直接傳遞到決策層。
匡文波還認為,包括網絡媒體、手機媒體在內的新媒體,互動性高、受眾主動性、參與程度高,傳播快、更新快,跨地域全球化傳播,自由度高、具有天然的開放性等等,可以將其用作百姓發表正當言論監督政府的重要平臺。
(來源:《瞭望》新聞周刊,記者王金濤 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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